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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作为系统的结合作用。反商业贿赂犯罪,必须注意科学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同时明确侦办权限,以构建科学的商业贿赂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92.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但包括利用本人当前的职务便利,还应包括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贿赂的范围仅限制为财物是不适当的还应包括财物和其他非法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93.
高艳军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3):216-218
针对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和适用新刑法第 385条时所产生的分歧 ,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及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有效打击该种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 ,深入探讨和分析了有关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并得出下列结论 :利用职权或地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标的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94.
李勇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97-100
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生效后,普通医生在临床工作中收受医疗回扣是否具备了刑事定罪的法律依据,理论界依然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和医务人员认为此类行为既不属于受贿罪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调整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要正确认识此问题,只有从受贿罪立法的历史变迁、商业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以及与其他相关刑法罪名进行比较的角度来分析,才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的刑法后果。 相似文献
95.
康军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5):127-131
对于刑法第388条之一,即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以"影响力交易罪"命名不能衔接既有的受贿罪的命名方式,也未能明确其特征,应以"关系人受贿罪"命名。对于不正当利益应做进一步的认识,明确主体的范围。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以渎职罪论处。 相似文献
96.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仅规定了索取与收受贿赂两种行为方式,对于约定贿赂的方式则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而且并不完整。约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刑法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由于刑法受贿罪既遂理论采取收受财物标准说,因而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应从是否取得他人财物方面去界定,索取、收受、约定等具体行为方式只是表明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差异(量刑情节),并不决定受贿罪的认定。但现行刑法一方面将索取与收受贿赂作为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并列在一起,构成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同时又规定索取为加重罪状,显然有所不妥。宜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有索取行为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97.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犯罪的唯一主体.在现实中,诸如党政机关人员、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假国家工作人员等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问题,既是界定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疑难问题,也是有效打击受贿罪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8.
99.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进行详细的分析,认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相似文献
100.
李海峰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0):95-101
为应对受贿犯罪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逐步对受贿罪概念和成罪条件进行了修正乃至重新界定,司法处断中呈现出六个典型态势:主体要素认定的多元化,强调行为人所从事工作的公务性特征;职务要素认定的关联化,强调职务行为的抽象性特征;财物要素认定的宽泛化,强调贿赂标的之功能性特征;收受要素认定的实质化,强调行为本身的非法性和实际控制性特征;交易对价要素认定的虚置化,强调谋利行为的身份性特征;主观要件认定的简洁化,强调目的要素与手段行为间的证成性特征。厘定司法认定态势,有利澄清模糊认识和惯性思维,促进司法精准处断个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