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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有罪推定”的固有观念积重难返,加之现阶段司法资源有限,倚重口供的现状在短期内很难得到彻底根治.正确适用法律,严格口供的采纳标准方属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2.
翻供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翻供是口供的一种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 ,推翻原有供述和辩解的一部或者全部 ,而作出的新的供述和辩解。同时 ,它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特殊手段。翻供对刑事诉讼既有积极意义 ,也有消极影响。因此 ,必须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翻供。本文在对翻供的概念进行疏理和厘定的基础上 ,探讨了翻供的特征、作用以及如何正确对待翻供等问题  相似文献   
33.
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为扩大被追诉人辩护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律师在场权的固有特征和内在原理决定了其要受到一系列要素的制约和限制。首先,在保障供述自愿性的意义上,沉默权是律师在场权的权利基础和逻辑前提,沉默权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其次,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裁判权缺失的诉讼格局影响着律师在场权的实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的固有特征和律师的现实地位也阻碍着律师在场权遏制刑讯逼供的效能发挥。再次,巨大的口供依赖和口供补偿机制的匮乏,使律师在场权面临着被规避的风险。  相似文献   
34.
疲劳讯问通过剥夺被讯问人的睡眠,对其施加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迫使其作出非自愿的供述,严重侵犯被讯问人的权利,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规制疲劳讯问,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解释法律加以解决。两院三部颁布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为禁止疲劳讯问和排除相应口供提供了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包括《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内的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对连续讯问的时长进行限制,将连续讯问的一般时间周期统一规定为24小时。此外,可以明确疲劳讯问取得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且对重复性供述以"原则+例外"方式加以排除。  相似文献   
35.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为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反映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沉默权的内涵、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6.
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沉默权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今天高度民主?文明的社会里它显得更加的重要。它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国沉默权又作了哪些规定呢?“沉默权”的起源是怎样的?我国“沉默权”的现状如何?我国是否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究竟我国是否要设立“沉默权”制度等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索的。  相似文献   
37.
侦查讯问程序的批判性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侦查讯问程序设计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口供中心主义”下的强制取供,即整个程序是以确保侦查机关“顺利”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中心而加以设计的,为此,甚至不惜直接或间接地强制向犯罪嫌疑人取供。从实践效果来看,正是这种目的错位的程序设计导致了实践中侦查讯问阶段刑讯逼供的频发。对此,应当从理论上予以批判,并从以下方面着手予以重构:反对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赋予犯罪嫌疑人有限度的沉默权;赋予辩护律师于侦查讯问时在场权;进行全程连续录音、录像。  相似文献   
38.
口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关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揭发同案被告人的攀供.口供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性,这也是口供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由于口供的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必须对口供的证明力加以限制.首先,要从证据能力上对口供加以必要的限制;其次,应该从程序制度上对口供的取得、使用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3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处于被追诉对象的地位,同时又是享有一系列诉权利的当事人,这一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口供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口供具有证人证言的性质,共犯口供相互一致,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共犯口供又不能与证人证言等同,而是具有自已的独立诉讼价值。共犯口供的诉讼价值,需要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审判羁押、共犯口供采信规则等一系列程序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40.
诉讼结构决定法的形式甚至内容,这一深层结构可以直接追溯到文化中的权力关系、正义观念和信仰.不同的信仰背景的文化会造成迥然不同的诉讼结构.罗马法的诉讼结构是以神示(oracle)正义信仰为基础的“竞技型诉讼”,中立的第三方被认为是“神示的受托者”,因此判决(法)乃是神示正义.中国传统的诉讼结构则与神示信仰无关,对政治权力全能全知的信仰导致了一种极端政治化的诉讼结构:代表皇权的“州县”听讼决狱,诉讼者从一开始就被置于权力关系之中,对政治秩序的极端关切使得“父母官”与“人犯”处于天然的对立之中,“口供主义”使得刑讯逼供变成诉讼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要素.由此形成了一种“反权利”的结构,司法正义和基本人权形成不可调和的尖锐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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