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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统一《合同法》规则下,商事合同由于自身强调商业效率、行业习惯等因素在解除后果上应当体现出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发挥合同法规则的积极作用。在解除范围上,应考虑商事合同的根本目的加以确定。在合同解除溯及力上,出于某些商业交易的不可逆性,商法中的公法因素,维护商事交易秩序的需要和法律理念上的差别等原因,商事合同解除往往不能带来返还原物的效果,而应以经济补偿为主。 相似文献
22.
23.
黄海燕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2,(3):5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民商合一”为立法指导思想,但相关商法规则并未能彰显商法的特殊性,部分商事权利规则更是存在重述性规则过多、以民法的权利思维定式表达商事权利等局限,难以满足商事实践需求。商事权利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基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差异、民事权利体系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商事权利的特殊性,构建独立的商事权利体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在《民法典》时代,构建商事权利体系有助于推进商法的体系化进程、保障商事权利的实现、促进相关规范的准确适用,此亦是在商法层面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呈现。我国在构建商事权利体系的过程中,需正确处理民事与商事权利体系之间的关系,关注商事权利在特权性与限权性之间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明确我国商事权利的基本类型与内容。 相似文献
24.
论我国商人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任尔昕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2):121-127
当代中国的商人立法应选择制定《商事通则》,规范基本商事法律关系的立法模式。传统商法及其理论对我国商人立法的借鉴存在局限性,难以解决商人在市场经济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我国的商人立法应以商事权利能力和经营能力为核心要素构造商人概念。我国目前法律中的商人范围亦存在诸多缺陷。实现商人的独立性,保证商人体系的开放性与商人的平等性,乃我国商人立法任务之所在。 相似文献
25.
模拟审判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课之一。它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较好地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进行模拟审判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与学生的期望值有差距。主导与指导的模拟审判方式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收到较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26.
试论民事审判中审级制度改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司法改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多层次、全方位改革,完善我国旧的审级制度己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7.
彭世忠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9(4):102-107
审判哲学是关于司法审判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并且应当是法哲学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是研究司法审判现象及其关系的学问。从研究对象和内容上看,审判哲学本质上是理念哲学。审判哲学的基本内容包括诉权与审判权两个最核心的范畴,以及争点、规范、主体、行为四个基本范畴。诉权与审判权的准确界定及其关系的合理定位,决定着司法审判的基本走向和运作模式。争点、规范、主体、行为四个基本范畴既具有独立的内涵,又相互联系和作用,构成了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主线和纽结,司法审判实际上是主体在规范的基础上,针对争点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问题是审判哲学的基本问题。司法审判的哲学化需要达到应然、主观、超验等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28.
王晓桐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23-31
家事调查报告是家事调查员对特定事实进行调查所出具的专业性报告,其证据属性已日益凸显。通过剖析61份样本文书可知,家事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在试点运行中尚存在家事调查报告适用的案件类型不清、证据属性认定不一、质证和认证程序混乱等问题。究其根源,乃家事诉讼程序专门立法阙如、家事调查员制度职能定位不明、家事调查报告证据类型模糊所致。为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需借鉴域外经验制定家事诉讼法,明确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司法辅助调查职能;厘清家事调查报告专用于家事案件;肯定家事调查报告为司法调查报告;赋予家事调查报告法定证据资格,并将其界定为鉴定意见。 相似文献
29.
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需要、轻罪渐次建构的现实,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三者共同催生了我国检察主导理论。但现有检察主导理论越发倾向“检察司法化”,具体表现为于外援引西方看似具有历史必然性的“检察裁判权”既有范式,于内泛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效用,以致撕裂“以审判为中心”和“检察主导”之间的客观联系。在中国司法语境和现行刑事诉讼模式构造之下,现有理论必然遭遇脱离文本的含义解读、诉讼模式的运行冲突、法治语境的制约失衡三重困境。因此,必须回归刑事诉讼结构本身,检察主导理论功能的证成也应遵循三个方面的要求:由权力分配的绝对走向功能主导的相对、从形式过程主导走向实质公正价值保障、从机械式程序衔接环节走向体系功能优化。 相似文献
30.
洪刚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6):92-98
以审判为中心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重大改革部署,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厘清侦查与审判、侦查与起诉、起诉与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侦诉审关系的运行机理包括:正当程序是侦诉审权力运行的边界,逆向制约是侦诉审权力控制的方式,诉审分离是侦诉审权力实现的要求。侦诉关系是程序合作与业务引导;侦审关系是职能配合与结构制约;诉审关系是诉讼服务与权力分离。重塑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审关系需要做到: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坚持统一证明标准及差异化证据标准、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完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