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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0-117
清末民初时期的商会调解主要有"官批民调"和"邀请调解"两种基本模型,官批民调是在传统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之外生成的一种特殊的调解形式,其包含了官府(审判机构)和民间在纠纷处理上的互动,呈现出半官半民属性,邀请调解同样蕴含了官方与民间的互动合作关系,但二者在主导方式和调解程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通过历史考证得知,促成官商(会)互动合作的主要因素有:"调解偏好"的社会治理结构与理念为官商(会)互动提供了前提条件;"重刑轻民"的司法体制为官商(会)互动提供了切入机会;商会调解优势为官商(会)互动提供了现实基础;统治压力驱动下的"振商"运动是推动官商(会)互动向制度化方向发展的直接因素。清末民初商会与审判机构互动的制度创设和实践样态,可为当前的法院与商会联动调解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42.
白迎春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5):92-101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的权利,目的在于实现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禁止民族分裂、保护中华民族语言文化的多样性,进而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通过调查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司法实务,发现当前存在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程序混乱、不符合诉讼原理等问题,不利于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实现。究其原因,在于该诉讼制度缺乏程序保障。为了确保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应设立“民汉双语诉讼规则”,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的操作规范。民汉双语诉讼规则应该明确民汉双语诉讼的概念、类型以及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内容,并且根据不同诉讼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审判语言与诉讼语言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43.
克服学界对仲裁与司法关系分析方法的单向性,引入双向互动研究方法构建全面认识两者关系的同一对话平台,基于此,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司法边界定义为以公正为首要价值且兼顾效率,并考虑到争议的特殊性质和仲裁与司法之间解纷资源分配的情况,以立法的授权和禁止为起讫,体现各具体制度中仲裁与司法就公正与效率、内国利益与条约义务、意思自治与司法强制之间的此消彼长,直观反映仲裁与司法之间双向互动作用的事实和法律范围。 相似文献
44.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能够证明给付的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据,此种情形可按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在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如果不是即时拒绝履行债务,而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且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对借条真伪的证明责任,原告应对其主张事实成立负证明责任,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以分别主张,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借款逾期未约定利率标准,还应按约定的利息计算。如果双方在借款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相似文献
45.
46.
当前,我国商事信用危机的加剧,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空前混乱,商事主体的信用缺失使交易风险更加明显.单纯依靠道德和观念上的东西,很难制约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守信的状况.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必要的制度安排来健全我国的商事信用机制,提高商事主体的信用水平,从而解决目前存在的商事主体信用缺失问题. 相似文献
47.
蒋华林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62-69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本土化的一项制度性成果。由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愈发凸显出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投合的弊病,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促进审判委员会在法治轨道上运送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从规范层面厘清审判委员会的本来面目,并将其功能限定于总结审判经验等宏观指导方面,是商谈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关键性前置要件。据此路径,对现实运行的审判委员会提出了"废除"最高裁判机构、"回归"纯粹议事职能、"改造"强化共同责任等三种革新方案,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独立、公正地行使,以公开促进公正,以责任约束权力,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48.
林劲松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4):148-158
法定证据种类的传统解释应当受到质疑。传统解释选择了一种“大诉讼”场域的解释视角,将证据保全资料与被保全的证据视为同一证据种类。这种观点模糊了不同证据种类之间的逻辑界限,导致人证类证据难以确定,助长了刑事审判证据运用的书面化、电子化现象,并使当事人一方形成的证据保全资料无法取得证据资格。要想突破传统解释面临的困境,必须将解释的视角转向审判场域,在修正证据种类概念的基础上,重新界定证据保全资料的证据种类与证据地位。 相似文献
49.
汪家宝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2(6):45-54
我国的侦查权控权,从控权措施与控权效果的关系来看,已经陷入了“内卷化”状态,不仅扭曲了诉讼价值、放纵了侦查权,而且通约了诉讼程序、抑制了辩护职能、妨害了证据规则。因此,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应当在政策控权理性化、程序控权精致化、监督控权真实化、审判控权规则化、辩护控权实质化等方面思考侦查权控权的“去内卷化”问题。 相似文献
50.
论审判对象的变更及其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进杰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3):112-118
在强调诉审分离的近现代诉讼构造下,无论法官还是控诉方,其权力均被设定了合理的界限与范围,体现一种分权制衡的机理,显示一种对被告人防御权利的保障的理路。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两种理路,一是“起诉变更主义”,二是“审判对象狭义论”,进而表现为内容、性质及方式上若干类型的变更。面对审判对象变更,利益受影响最大者是被告人,故而要将审判对象变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与正当程序中,有效防范突袭性审判的发生。我国现行审判对象变更实践缺乏合理的控制机制,并常常表现为法院与检察院的一种“沟通”,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审判对象变更程序,对审判对象变更实行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