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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阎朝秀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6):182-185
有些事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法官依职权直接确定为真实,这就是司法认知。司法认知规则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我国法官职权强甚至超强,当事人主体地位弱甚至超弱的情况下,更需要划清法官的职权范围,理清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界限,司法认知的现实意义凸现。司法认知的主要现实意义是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扬长避短。 相似文献
52.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除具有独立性之外,尚具有牵连关系,这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忽视的事实.证据共同原理的适用,是其牵连关系的重要体现之一.本文从证据共通原理出发,认为证据共通原理有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法人之间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具体如何运用的问题,以期对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3.
《新青年》创刊本是辅导青年所以修身治国之道;放眼世界,介绍各国学术思潮、以备攻错。但尊孔派在袁世凯倒台后,公然要求以孔教立为国教。陈独秀奋起反击,论证孔教不是宗教;孔子学说已不适现代生活;孔教不能定入宪法。 相似文献
54.
思想的自由关涉人格尊严的确立,由于统治阶级集权思想的强制,思想自由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艰巨的斗争过程。这一过程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思想自由权的沿革目前并未正确划分和理论性的完全阐释,这对思想自由权的研究,甚至宪政的研究都是不利的。为此,通过考察,本文明确指出:思想自由产生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发展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思想自由权确立在17-19世纪;被广泛重视在二战以后至今。 相似文献
55.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3(2):F0003-F0003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12月,原名为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2002年10月改现名。中心下设中国宪法研究室,比较宪政研究室,行政法研究室、行政诉讼法研究室和行政办公室,另设图书资料室和“北大公法网”管理中心。 相似文献
56.
赵沛沛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209-210
家事诉讼制度是指家事案件的司法解决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诉讼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家事诉讼制度也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本文以价值分析的视角,拟从拒证权及家事诉讼的设立价值入手,对在家事诉讼中不适用拒证权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57.
林小红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Z1):147-149
随着环保浪潮的来临,环境权的字眼频频出现,然而,有关环境权的定性目前尚无定论.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是以公民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或维护适应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对环境权的保障问题,从以宪法为基础,各部门法加以对接的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58.
曾俊鹏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5)
为解决当前法院审判活动中“执行”难的问题,文章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的措施:一、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二、改一户多行为一户一行;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执行”监督;四、建立律师“执行”程序代理制度;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59.
李景豹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0(2):100-110
江苏常州“毒土地”案又被称作“天价诉讼费案”,两级法院对原告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不同认定,致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结果出现巨大反差,这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界定、证成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机理非常典型。案件诉讼费的调控、引导、教育、衡平功能表达是司法资源优化、价值引领、行为规制和成本追溯的产物,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更是发挥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和行为矫正作用,对促进环保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成本投入高、收益低、责任风险大,若用普通民事诉讼规则来调整和规制,激励性远远不够。基于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分摊制度设计便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二审法院将环境修复诉求认定为非财产性案件且属优先诉求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将承担修复费用认定为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且在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判决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一方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用环境司法实践有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司法中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立法等层面仍有不足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60.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本文拟从基础理论和法律性质两个层面辨析两诉异同,分析两诉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竞合表现,在此竞合关系下,二者的衔接适用易产生一案两诉浪费司法资源和衔接程序不当、威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留等问题。以类型化思维处理两诉关系是当前二者衔接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规避现有制度弊端的基础上,考虑将两诉进行适当调整后仍保持独立,发挥各自制度的优势以达到救济目的;待制度发展成熟后可通过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厘清两诉的分工和衔接,以更好完善衔接路径,发挥制度合力,共同救济环境损害。而从根本上解决两诉衔接的制度问题,需要在民法生态化背景下,结合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发展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