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31.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正确的。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严重冲击了中国传统文化,极大的挑战了国人的伦理道德价值底线、违背了社会情感。同时,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也存在缺陷。从犯罪构成上来讲,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型)、猥亵儿童罪客观要件完全或部分重叠。除此之外,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与《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违背,更对儿童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伤害,违背了对幼女进行特别保护的应有之义。本文从以上四个方面论证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32.
宁利昂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9(1):87-91
嫖宿幼女罪最富争议之处在于其刑罚配置。相对强奸罪而言,该罪没有设置无期徒刑、死刑,因而给人以刑罚力度不够之感而受到强烈的批判。如细究之,该罪与强奸罪本来就存在构成要件的差异,并且,该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可以在设定的刑罚区间内得到相应的匹配。因此,嫖宿幼女罪并不需要通过法条竞合等解释来适用强奸罪之加重犯的刑罚,其现行刑罚配置完全能够在罪刑均衡的评判下获得解释论上的足够合理性。 相似文献
33.
嫖宿幼女罪脱胎于强奸罪而单独设罪,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立法意图的操作困境,使得在对嫖宿幼女罪的定性、量刑、打击预防力度等方面都出现了司法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分析其与强奸罪的关系,从而论证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可取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在刑法上给予幼女身心健康以最大的保护。 相似文献
34.
我国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与其他相近罪名存在重叠现象,法定刑设置不甚合理,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争议,并引起嫖宿幼女罪存与废的讨论。我国刑法中有必要保留嫖宿幼女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应当依赖立法完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5.
黄旭巍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6,19(1):63-66
嫖宿幼女本身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只是对于其某些成立要件的理解上存在若干疑难从而引发争议。该罪的司法认定中有两方面的疑难需要厘清,即,区分预备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在于双方是否达成了合意;行为人的承诺给付利益和幼女的承诺卖淫,并不以真实意思为必要条件。但在立法层面上,该罪名的独立却导致了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36.
37.
安柯颖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61-66
由于行为不够独立,法定刑畸轻畸重,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遭到了怀疑。行为竞合理论认为,嫖宿幼女的行为也是奸淫幼女行为的一种,一方面,其将嫖宿幼女行为的加重情形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非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能较好地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另一方面,法条竞合犯从一重处的规则也要服从罪刑均衡的要求,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38.
39.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55-62
刑法规范具有陈旧过时的自然死亡问题,虽然实践中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规范久置不用原理解决该问题具有现实合理性、司法必要性及符合宪法成比例性,但这是公开支持司法权僭越立法权,不符合立法机关绝对权威、最高主权、公平警告、平等保护等刑法基本理念。在理论上,解决废旧过时刑法规范问题,主要有三种合法的理想应对办法:对特定刑法规范适用进行合法的违宪审查、立法机关将久置不用原理制定法化、全体理性公民对废法议案进行长时间自由公开辩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