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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2.
刘雯霞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2):140-144
犯罪概念 ,大致上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及混合概念。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的混合概念 ,这一混合概念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 ,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文章就如何更为科学地定义犯罪 ,完善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33.
王霰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以“损一赔二”为基本特征的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制度,其积极作用远大于副面作用,这一制度不仅要保留,还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它在我国民事、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34.
吴磊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1)
民法学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功能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抚慰和惩罚“三重功能”的学说渐趋主流。从理论上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只能是对填补和抚慰功能的一种补充,而不宜视作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与惩罚性赔偿分属不同的制度领域,未来应当将二者明确区分开来,从而更好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填补和抚慰功能。 相似文献
35.
刘巧丽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1):9-11
鉴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应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而同质赔偿在应对公害民事侵权时表现出的缺陷与不足,及惩罚性赔偿特有惩罚性、预防性的特点使公害民事侵权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未来《民法典》与相关立法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彰显民法正义。 相似文献
36.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37.
应用经济学分析工具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与独创性。重点讨论了对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适用该制度的可行性和积极意义,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防止出现合同欺诈和重大过失方面具有其独特的遏制功能。在对现行的赔偿标准弊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并参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建立起以分段函数作为指导的弹性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38.
申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6(5):96-98
近年来,消费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一个争论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消费者".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对关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9.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88-96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较为繁杂,条文各自为政且不协调,有体系化之名而无体系化之实。一般规则的缺乏,使得现有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既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晰的指引,亦无法为未来之立法指明方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规则的建构,应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目的导向下,从三方面进行:其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仍不符合制度目的,宜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拓宽;其二,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主观要件,原则上可以“故意”统领与限定,体系下可以“重大过失”展开并有序扩张;其三,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损害后果要件,应当与“损失”脱钩,代之以“情节严重”,我国惩罚性赔偿损害后果要件的三类规定,其实均可作“情节严重”之解释。 相似文献
40.
惩罚性赔偿制度诞生于英美法系,我国于1993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契约责任方面设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使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水平更上一个台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条款自颁行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较多争议,本文旨在给来完善《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