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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欧盟的经济宪法,欧盟竞争法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市场以及维护共同体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任何限制或妨碍自由竞争的行为都可能被禁止,而不论其行为主体是经济实体还是国家机关。欧盟竞争法扩大了“企业”的范围,将其成员国国家机构的经济活动视为企业活动,纳入竞争法的规制范围之中;对其成员国政府所扶持国有企业适用与私营企业相同的竞争法规则,而不是将其作为特殊主体予以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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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向前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5):59-62
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国际法律秩序稳定的需要等构成了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司法判例)等是国际组织法律责任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法律责任一般是由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分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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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中国作为金砖国家合作机制轮值主席国,与巴西、印度、俄罗斯商定,吸收南非作为正式成员加入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成员国由四国扩大到五国。并更名为金砖国家(BRlC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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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由于石油价格上涨过猛,许多专家纷纷表示,全球力量分布正在迅速向石油出口国尤其是俄罗斯及欧佩克(OPEC)成员国倾斜。该观点已经引起了人们对“专制资本主义”大国崛起与“历史的回归”等问题的普遍关注与热烈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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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创新驱动,构建具有强劲内生动力的贸易发展核心优势是当前及未来更长时期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创新驱动的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增长引力模型实证发现,创新能力对中国国际贸易增长具有明显正向促进作用,同时市场环境、交通物流等综合条件的改善将有助于中国和RCEP其他成员国双边贸易的共同繁荣;东盟十国在RCEP框架内占据中心地位,创新发展与贸易环境改善能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双边贸易增长;创新驱动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进口、出口及贸易总额等不同方面的影响结果有所差别。基于此,中国应持续深化全面创新,构建基于创新驱动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优势与内生动力;在坚持高质量开放基本原则的同时兼顾RCEP成员国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针对性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国际经贸合作,推动产业链、价值链、技术链及供应链在RCEP不同国家实现相应的延展与互补;同时主动积极推动RCEP的深入落实,进一步营造更大范围与更高水准的贸易环境,加快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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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春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33-37
欧盟的司法审查体系是应欧盟跨国区域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建立的审查机制,它包括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对欧盟机构不作为的审查、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以及预先裁决程序。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和不作为的审查,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欧盟机构的立法与决策符合欧盟基本条约的规定,并保护欧盟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欧盟机构非法或不当行为的损害。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可以促进成员国善意履行欧盟条约的义务。预先裁决程序通过对欧盟法律的解释解决了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问题,促进了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合作。文章通过剖析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了其对区域合作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