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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5,(3):51-5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此次的"审执分离"应当是将执行实施权及其行使部门从法院系统分离出去,定位在于破解执行难、促进执行权科学合理配置以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但却面临着与执行工作理论与实践相矛盾、改革成本巨大等难题。在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将审执分离置于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与法官员额制、跨行政区划和巡回法庭的建立以及司法机关人财物改革相协调配合;应强调分段管理与垂直管理的结合,并充分考虑现有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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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共产党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就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党的决策权,进一步理顺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和行使决策权的主体、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并充分发挥其决策功能、完善全委会制度并充分发挥全委会的决策功能;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决策权与执行权,正确处理决策权与执行权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结构性执行权与机制性决策权、集体决策权和个人执行权、职能性执行权与工作性决策权相互结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权,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各级纪委的平行监督权,以及党代会和全委会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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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一个主要因素,解决"执行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建立合理执行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上固有的差别来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并不具有任何司法权的特性.由法院行使执行权不仅不会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反而会加剧法院的"行政化"色彩.针对这种状况,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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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执行机构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关于执行权性质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尝试。由于对执行权和执行机构属性定位的误差,我国法院执行机构的改革出现了一定的偏差。理性地认识强制执行权并在法院现有体制下纯化执行庭的裁判职能,将执行权中行政属性职权交由法院司法警察行使,应是我国执行机构改革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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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6)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在司法职权配置过程中,应当坚持分离与协作原则,以确保不同执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应当背离协作原则。在各地人民法院推动审执分立改革的语境下,应当更加重视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协作,对刑事、行政、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做出统筹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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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政府的职能部门有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的权力,这就为某些职能部门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而谋取自身利益的现象提供了可能性。而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腐败,并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减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本位主义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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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性质再认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执行权性质的界定决定其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司法权定位,并揭示出其区别于民事审判权、行政执行权、刑事执行权的内在运行机理和独特的价值取向.司法强制性本质以及由此决定的民事执行整体系统效率价值的基本取向,使"统一管理"体制成为以执行实施工作为核心的民事执行制度安排的最优选择.据此,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也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