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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关系,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法定的解除条件相异时,可以排除与之相异的法定解除权的适用,但合同自由原则并不具有超越民事强行法和其他基本原则的效力,且默示方式不能排除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对法定解除权规范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按"有疑义,从任意"方向解释,<合同法>总则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是对普通法定解除权的补充,两者可以同时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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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劳务派遣等用工管理规定日益完善,我们企业作为服务型行业,劳动密集型特点造成企业使用了较多的劳务用工,面临较大的用工法律风险。本文主要介绍企业通过加大业务外包,创新用工管理模式,达到减少企业劳务派遣、劳务承揽等直接用工的规模,进而降低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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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商品房预售市场常见的纠纷,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阐述产生商品房预售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立足于购房人之权利更有保障,对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的解释,并进行利益上的衡量,比较买卖与承揽之特征,以说明商品房预售交易为承揽而非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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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和履行船舶建造合同过程中,船舶建造方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尤其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能否做好风险的防范关乎造船企业的生死存亡。文章首先介绍了造船合同的概念及其性质,在此基础上分析船舶建造方所面临的诸多技术性风险和商务风险,最后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我国船舶建造方提供有益之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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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界定不能依赖于委托治理模式、托管运营模式、集中治理模式、分散治理模式等类型表达,应从明确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展开。以治污设施由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提供为根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可能为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此外,二者间的基础关系也可能为无效合同关系。在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治污企业若有过错则与排污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下,排污企业若无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治污企业作为承揽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效合同关系下,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应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以及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等行为类型,承担或连带或按份或部分连带加部分按份的侵权责任。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最终责任的承担,应依约定或者法定比例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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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数量多、分歧大,而裁判分歧主要集中于定作人承担的究竟是连带赔偿责任抑或按份过错责任。这两种侵权责任承担模式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主要源自对该用工关系结构中“共同过失”的认定。通过从行为激励的视角对这两种侵权责任模式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职业灾害连带补偿模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按份过错模式是目前更优的制度选择,由此应对“共同过失”的认定采取一种较为严格的标准,以限制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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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东菊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3):338-342
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应类型化为承揽合同,但受环境保护这一公益目的的限制以及合同当事人所承受的公法义务的影响,又具有自己的特质。法律规制上,可以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分类的基础上,对此类合同作出专门的类型划分,从合同形式、当事人的缔约行为、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