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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米小蓉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7(6):24-25
推进刑事和解的实行并使之制度化,是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以及司法实践的一项新课题,积极探索和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实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52.
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兆英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3):101-104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我国的法律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953.
刑事审后程序是指除审判监督程序外刑事判决生效后一系列程序的总称,包括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程序以及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的前科消灭程序等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界除了对作为刑事审后程序重要内容的刑事执行程序研究较为充分外,还没有人对刑事审后程序作过系统的专门研究。对刑事审后程序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前科消灭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954.
王宁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8(1):1-9
经济升级的本质,就是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即:经济增长从建立在物质容量基础上,转变为建立在文化容量基础上。经济升级必须有文化升级的配合。建立在物质容量基础上的经济增长和建立在文化容量基础上的经济增长,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赋予经济行动和政策以正当性的文化机制:目标合法性机制和程序合法性机制。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早期发展阶段的经济增长,更多的是与目标合法性机制相关联,而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更多与程序合法性机制相关联。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经济增长模式要从以物质容量为基础转变为以文化容量为基础,那么,经济行动的合法性机制必须实现转型。 相似文献
955.
洪浩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8(1):142-151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二元独立共存之实际格局,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调查程序受监察法调整,而刑事诉讼程序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两者衔接的枢纽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这一程序衔接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正当基础既在于审查起诉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也在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延展,还在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角色扮演。当然,“以审查起诉为枢纽”的制度衔接模式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切实承担主导责任,着力提升被调查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提升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56.
独任制的扩张适用有其正当性基础,是对审判组织形式独立价值重新认识的结果,也是对司法实践需求的回应。但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独任制扩张制度的规定存在适用标准不合理、未建立有效的审判组织转换机制、当事人程序利益保护边界模糊等问题,为了真正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司法改革效果,应当重新构建符合制度逻辑的适用标准,建立有效的审判组织双向转换机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同时也要划清当事人程序利益保护的边界,不应让审判组织的适用受制于当事人的意见。 相似文献
957.
王蕾蕾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23,(2):182-208
我国刑法对刑事追缴的简略性规定,衍生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追缴是程序措施还是实体处分的内生性困惑,尤其是违法所得与被害人合法财产存在交集时,致使同一财产可能遭遇重复评价。这些问题使得刑事追缴视为实体处分更加疑窦重重,有必要对其重新审视和厘定。理顺追缴与返还、没收之间的关系,统一法律规范之间的术语,将便利司法协助纳入考虑,回应财产权保护的程序需求,将追缴性质定位为保障刑事涉案财物实体处分实施的对物程序,为剥夺不法财产、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以及恢复正当财产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发挥程序本身保证权力规范化运行,防范公民财产权利遭遇公权力过度限制的独立价值,可实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协调的最佳诉讼效果。 相似文献
958.
苏艳恋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20-123
新民诉法增加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相关内容,此前该制度的实施依据极不完善,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此次修法可谓是从源头解决问题的尝试。因此,有必要对立法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了解该制度的构建思路。以推动诉讼程序为视角,域外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是多元化的,而我国立法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认识存有偏颇。构建完善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需要正确认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建立审前程序以保障该制度多元化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959.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83-89
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阶段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的要求各有侧重。从十八大的法治思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现代治理能力,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思维,凸显出法治思维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治理者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并依照法律治国理政。法治思维作为法治建设中的融贯性因素,是连接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中介。法治思维是一种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它要求基于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来认识事物、解决问题。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求治理者培养并具有合法性思维和程序思维,尤其是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使之与党的领导地位相适应。 相似文献
960.
赵金宝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1):20-23
新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及立案制度改革,使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上激增;但由于当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存在诸多直接导致行政诉讼夭折的程序性法律障碍,实际上,我国大多数行政案件根本都未进入实质审理,就被消灭在了萌芽状态,民难告官的现状并未有明显改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是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中对行政诉讼的进行影响极大的一种,对其产生原因、解决方法等进行探索分析,对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真正实现行政司法监督职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