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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邱方利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158-161
明中后期,宦官专权,政治黑暗,边防废弛,地主阶级不断对农民进行压榨,百姓生活困苦。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使得无赖、游惰之徒四起。明廷通过法律手段和相关制度约束盗贼,同时赋予政府有司人员御盗、缉盗之责。至后期,地方官员贪墨成风,靡然附盗,为盗贼提供庇护所;朝中大臣与地方官员更是任用无籍奸人充当谋士爪牙,试图以盗治盗。因各级官员恣意行事,其妄执平民的做法终酿成祸变,农民起义四起,明遂亡。本文采取非动乱型盗贼材料,对明朝中后期政府的御盗措施、捕盗手段及其成效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探求明王朝灭亡的重要成因。 相似文献
282.
日前,云南交通技师学院与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签订了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合作以推进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为重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立长期的教育培训战略合作关系,在培养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城市公交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方面展开密切合作,培养合格的道路运输专业技术人才。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道路运输行业发展需求,提出 相似文献
283.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好意同乘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好意同乘被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进行讨论,实质上其已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而非基于好意无偿运送他人的纯粹情谊行为。好意同乘致害责任的减轻规则最初来源于域外立法,但此减责规则已随着机动车的普及、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及对同乘受损人权益的加大保护而被废除。当前,为了鼓励友善互助而规定的好意同乘致害减责规则,不仅未重视域外法环境的改变,而且在同乘受损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既未达到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未能完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因此,可将《民法典》第1217条的适用限缩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并从保险和社会安全制度构建上补强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284.
285.
选择上海市路网某典型次干道上的两点进行机动车污染排放因子测试,获得了城市次干道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浓度、交通参数、气象参数等实测数据.根据观测点处不同的气象条件,选用不同的大气扩散模型进行反推,得出机动车排放源强及平均排放因子,并在此基础上应用多元回归方法进行计算,获得了8大类机动车各种排放污染物的单车排放因子。 相似文献
286.
张丽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1):14-16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87.
288.
案情:曹某驾驶没有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杨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曹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承担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289.
郑文;周华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Z2):167-168
近年来,抢劫、抢夺、盗窃即两抢一盗等侵财案件在社会上发案率居高不下,成为一大隐患危害社会,使人们缺少足够的安全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建议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广泛动员群众防范、改善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对无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加强对废旧、车辆销售、修理等市场的控制等措施,有效防治两抢一盗案件。 相似文献
290.
大量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上路驾驶,严重破坏机动车监管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加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稳定。现行立法上的处罚不力,是导致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从危害结果和前科经历两方面,来限定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范围,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以及因驾驶报废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这样,既有利于惩治严重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又能避免打击面过宽。严重程度较低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则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