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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毒品一经制造出来以后,必然要通过销售这一途径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需要,因而司法实践中毒品的贩卖已成为缉毒工作打击的重点对象。笔者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具体规定,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32.
33.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应从“明知”的内涵着手,根据是否满足“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这一条件划定“明知”的子集。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明知”的对象进行解释,行为人只需对他人依托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在此基础上,针对“明知”的具体认定,将满足“明知”的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划分为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无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和综合推定的“应当知道”,前两者分别对应实务中有通谋的知道和无通谋的知道,后者包含了根据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推定行为人应知、根据多次提供帮助推定行为人应知等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情形。  相似文献   
34.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罪名。该罪的确立,不仅能提升罪名的公众认识度和司法适用便捷度,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原罪名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以及在罪名选择上的困惑和难题,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对于经过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性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和器官的定性,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明知”的认定等争议难点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应通过类型化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过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性质,明确野生动物尸体和器官是野生动物制品,并优化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明知”的推定过程,以进一步推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相似文献   
35.
作为规范表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制度。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廓清其规范语义乃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关键所在。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民法典》第1232条之“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应且不能包括重大过失。认识因素是界定故意的核心标准。故意的认识对象或指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明知,或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的明知,但无需二者同时兼备。故意的认识类型包括确实知道以及通过欺诈规则和漠视规则的推定知道,但不包括应当知道。基于推定知道的或然性,司法解释在列举推定知道的典型情形时,还应增设相应的“除外规定”。  相似文献   
36.
年初时得到一些专家热捧,似乎看起来马上就要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很遗憾地一时半会又出不来了。受此牵连的是以农民工为主的外来人口,因为婚土会保险法》所筹划的“转移接续”,对他们来说始终是一个画饼,“外来”或“农民”的社会身份迄今对他们来说仍然是一道难以逾越的天堑。  相似文献   
37.
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量呈“井喷”态势,该罪在司法实务中面临不少争议。在主观明知的认定、推定规则的适用、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理解、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罪名交叉竞合时的处理都存在认识分歧,本文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总结,展开论述,提出界定的标准和适用原则,以期明晰立法原理和使用逻辑,促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正确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38.
郭旨龙 《江汉论坛》2020,(7):102-111
中立行为犯罪化在中国经历了从不独立的共犯责任到独立的正犯责任的演变过程,当前仍然面临犯罪化标准不明确、难以在教义上进行体系化的问题。构建中立行为犯罪化教义体系的新路径是,在三阶层的递进框架中,借鉴和反思英美法中危险行为犯罪化的具体规则,特别是范伯格的刑法干预理论,针对网络犯罪罪情态势进行展开。一是在可能的危害性大小和危害的可能性高低两要素各自构成的基础上进行动态的"乘积型"复合风险的判断;二是平衡结构上必然冲突的利益时,要根据行为人控制的权利、能力和义务将冲突最小化;三是行为人对于行为风险有明知而容任的责任即可,但在共犯责任和正犯责任中应当区分明知的对象。共犯责任和正犯责任是中立行为犯罪化的两种模式,是社会风险演变态势下合理分配风险控制义务的有效刑法机制。  相似文献   
39.
简永发 《学术论坛》2005,1(9):97-101
在犯罪故意的心理事实中,认识因素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犯罪人的决意就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判断的基础之上,通过认识犯罪人产生犯罪意志并外化为行为。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此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不同看法上,在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上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另外,认识因素中的法益性认识同样也是犯罪认识因素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40.
:程序上起诉机关对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举证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实体上主观罪过不再是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我们坚持罪过责任原则 ,我们就必须承认主观罪过是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罪过 ,此时最大的意义在于被告人可以此进行无罪辩护。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 ,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该类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必然以对持有物的“明知”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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