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84篇 |
免费 | 36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1篇 |
劳动科学 | 3篇 |
民族学 | 3篇 |
人才学 | 4篇 |
丛书文集 | 263篇 |
理论方法论 | 38篇 |
综合类 | 381篇 |
社会学 | 16篇 |
统计学 | 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6篇 |
2023年 | 50篇 |
2022年 | 99篇 |
2021年 | 136篇 |
2020年 | 74篇 |
2019年 | 27篇 |
2018年 | 7篇 |
2017年 | 11篇 |
2016年 | 16篇 |
2015年 | 10篇 |
2014年 | 20篇 |
2013年 | 12篇 |
2012年 | 18篇 |
2011年 | 13篇 |
2010年 | 10篇 |
2009年 | 18篇 |
2008年 | 29篇 |
2007年 | 16篇 |
2006年 | 27篇 |
2005年 | 34篇 |
2004年 | 26篇 |
2003年 | 19篇 |
2002年 | 13篇 |
2001年 | 11篇 |
2000年 | 6篇 |
1999年 | 3篇 |
排序方式: 共有7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41.
142.
143.
144.
145.
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海燕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8(2):35-42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代理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从立法体系上看,不协调之处甚多。另外,在我国代理法中,还存在不少原则性较强和可操作性较差的条款。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确立和贯彻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原则,民商合一的原则,立法者强制干预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兼顾等原则。当前,应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尤其是间接代理制度。《民法典》中的代理法体系可以设计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直接代理,第三部分是间接代理。应当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安排在一般规定之中,而在规范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时,应以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为框架进行系统的立法。 相似文献
146.
吴国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1):13-25
我国《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并对其设立方式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转继承制度,这些都为后位继承制度的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做了立法铺垫.从立法上确立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完善与《民法典》配套适用的相关制度,预防权利冲突与继承纠纷,从而实现民法典物权编和继承编的立法宗旨.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的立法精神,细化与完善后位继承的制度设计,适应新时代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继承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7.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情形出现时,出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实务中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存在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保证、混合合同说等多种认识。在《民法典》向功能主义担保观转向的背景下,衡诸契约多元化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有必要明确其担保功能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在性质上属非典型担保,在结构上符合“所有权让与担保+到期回购”的特征,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回购担保之重心不仅仅在于使出租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更在于以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的形式扩大了承租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保证制度:在效力上应遵循担保从属性原理;准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限制;在回购期间约定不明情形下可以参照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亦可援引多个担保并存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148.
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是《民法典》确立居住权制度的重要初衷。但在《民法典》运行中,围绕居住权的内涵、设立形式、权利限制以及消灭方式等内容,司法适用出现困境,老年人难以通过《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保障其居住权益。为充分实现居住权制度的养老功能,针对老年人赡养型、遗嘱型和投资型的三种居住权诉求,后续实践应补阙居住权设立与消灭的规则,区分居住权合同的有偿性和无偿性,相应适用双务合同和赠与合同的规则。在“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制与“物权不破租赁”等权利冲突的已有解决路径的基础上,规则续造应细化老年人居住权行使中与所有权、抵押权、司法查封等权利冲突的解决模式,并设立“一房多居”下的权利登记规则,肯定必要同住人的法律地位,最大化发挥居住权对老年人群体的福利性保障,确保“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在居住权制度中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149.
余文清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1):103-110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规范蕴含着浓厚的宪法元素。宪法社会主义原则和基本权利条款是民法居住权保护的价值基础,也构成民法居住权解释的背景规范。遵循基本权利处分、基本权利限制、基本权利冲突等宪法原理,居住权的处分受到除当事人约定之外的一定限制和宪法“济弱性”的保护。法院在处理公民居住权与其他公民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和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行政案件中,应从宏观层面上培育宪法意识,并在微观层面上区分宪法在“裁判依据”和“裁判说理”中的不同效力定位,准确地以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解释和指导民法居住权规范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0.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5-15
《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根本底线,是国家法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把民间法引入刑事司法审判活动,是推进实施《民法典》的现实需要。在《民法典》与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原则方面,凸显了核心价值观调适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原则,民间法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价值原则,《民法典》在刑事纠纷解决中的调适原则,坚持刑事审判中信息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民法典》与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功能方面,彰显了《民法典》与民间刑事习惯法具有适用的契合性,强调把民间法引入刑事审判实践是一种有效机制,注重在司法裁判中坚持"德主刑辅"的法治理念,倡导民族地区立法和基层法院主动适用民间法。在解决刑事纠纷的现实路径方面,强调发挥公序良俗对刑事司法的调节补充作用,重构大数据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体制,重视法典化背景下司法实践对利益衡量的适用,主张探寻建立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现实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