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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而司法不公正是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司法公正关键在于法官,而法官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依赖于法官身份的职业化、法官的独立和中立、法官的薪俸保障等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因此,在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中国司法公正之路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32.
法官是任何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中最为核心和能动的要素 ;而在法官要素中 ,法官良知又是其灵魂 ,离开了它 ,法官将不成其为法官 ,而司法过程也定将无所作为。但是 ,普遍地恪守法官良知是有条件的 ,它与国家实行宪政的程度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33.
试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培养具有独立司法人格的同质法官群体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针对目前我国法官价值取向政治化、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构成非专业化以及法官与社会关系亲密化的现状,提出应当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理顺法院的内部外部关系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构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提供条件,从而促进个案的公正审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相似文献   
34.
我国正式法所规定的法律解释只包括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其实质都为广义的立法解释,这显然与法学方法论研究者所讨论的法律解释即法官解释大相径庭。尽管立法解释与法官解释在涵义、性质、解释主体、对象和目的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两者各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并且二者在司法过程中可以实现衔接与合作。此外,立法语言的准确性以及立法解释调整范围的广泛性等也都证明,法官解释无法取代立法解释的地位。  相似文献   
35.
试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英国刑事司法传统和现行法律为基础 ,结合英国的实际情况 ,对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刑事诉讼运作中的五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介绍和评述。其中重点叙述和评论了陪审团在英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 ;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陪审团与法官的职能划分 ;法官在陪审团审判中的作用以及陪审团在英国刑事诉讼中的积极意义等。同时明确指出了英国陪审团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及其局限性。通过本文的探讨 ,旨在对英国陪审团制度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 ,以期在吸收和借鉴英国的这项制度中采取更为务实和慎行的态度  相似文献   
36.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学并不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人民法院对各种解释方法的选择不是智识性的,而是策略性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否定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特别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作用。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运用,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作为办案指导,另一方面要拓展生效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的广度与深度。而从长远来看,则需要改革完善法官制度,建设一支职业化与民主化相结合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37.
我是农民的儿子,办理农村民事案件,我更愿意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判决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化解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有人说我日子过得苦,可我却不觉得,有一点光,就要发一份热嘛。从农安县到哈拉海镇,开车需要40分钟。一路上,同行人给记者讲了一件发生在老翟身上的故事。记者虽然还未见到这位翟法官,却已被这件事深深吸引:  相似文献   
38.
法官职业操守以据法、守正为重要组成部分,宋代通过儒家司法理念的灌输与严惩作奸犯科的法官塑造法官职业操守,在落实儒家价值观方面,司理参军治狱以“得情”“无冤”为目标,司法参军议狱则“求合于人情”或以“傅之经义”为极则。在职守第一的背景下,他们表现出不顾个人利益、个人得失的“忘我”特征:宁可弃官,也要守职;甚至法官的极则是“求生”,其底线意识就是“不以人命换官做”,因而频频与长官“争狱”。在与同僚或下属的关系上,司法参军驳正的是本府州司理参军勘鞫有误的案件,不直接针对属县;而司理参军复核属县案件,其驳正权或驳正责任,是司法参军所没有的职责。  相似文献   
39.
一种逆向比较:法官的法律推理和当事人的习惯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主要法律推理形式是司法三段论,在形式上属于演绎逻辑,反映“观念的关系”,具有确定性;但在实质上,司法三段论反映的是“事实的关系”,不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官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推导出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而是习惯来推导出自己的法律行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法律直接相连,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和法律直接相连,而是和司法裁判的结果直接相连,引导当事人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裁判。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规则之治,而当事人则服从习惯之治,即规则之治展现给当事人恒常的结果,完整的法治是由规则之治和习惯之治所构成。  相似文献   
40.
法官高尚的司法人格具有促使法官努力上进,形成科学法治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等多方面作用.因此,要重视对法官司法人格的研究与培养.法官司法人格具有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它由司法理性、司法情感、司法意志、司法信念、司法习惯和司法技能六个要素组成,培养法官司法人格要从个人机制和环境、集体机制和环境、社会机制和环境三个方面有目的、有计划、有目标地系统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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