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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与仿冒行为有多种表现,认定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关键是界定相似商品与相似商标;认定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知名商品;认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关键是把握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即字号;认定在商品上假冒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的行为,就要把握两点,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其二是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误认,包括已造成的误认与可能发生的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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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昆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2):93-98
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注册是对商标与其商业载体关系的确认,公权力在注册商标撤销过程中仅发挥有限的作用。我国实行行政与司法并行的注册商标撤销机制,其中商标评审行政行为性质定位不准确、注册商标撤销效力的不规范、商标评审委员会尴尬的诉讼地位和陷入循环诉讼的行政救济方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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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文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4(2):165-176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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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学智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7,(5):120-123
由于近几年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各界也就此问题争论不休。虽然我国的商标法对这种利益冲突有解决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解决不了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引起的与姓名权相关的权利冲突问题,以至引起了更多的名人姓名权的法律纠纷,对我国的法律权威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处理这类案件司法运用的法律依据,发现我国在相关领域的薄弱和缺陷,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标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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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阳县工商局通过对重点注册商标企业进行回访,增进了工商部门与企业的沟通,推动了商标战略的实施。一是坚持标准回访,树立良好形象。在回访中详细了解企业商标使用情况,有无商标侵权。通过回访,有3户河南省著名商标企业明确表态积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二是突出重点回访,增强回访实效。明确重点回访对象,对已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集体商标培育对象的企业进行重点回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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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得知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一种特殊保护,即是跨类的保护。但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可能的情况。本文列出了另外两种可能存在的矛盾,并对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方法,旨在通过这些来说明在保护驰名商标的同时也应照顾到国内民族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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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品牌的推广和塑造,决不能逆社会环境和时代要求而行,否则,即便企业自己的算盘打得再精,都只能种下龙种,收获跳蚤
自2001年起,茅台十年九次申请“国酒茅台”注册商标,屡被驳回而不舍。这个颇为励志的动作,今年7月终于结果——国家商标局公告,“国酒茅台”商标已通过初审,如3个月公示期内无异议,将成为具备法律意义的标识。“国酒”—旦真的成为注册商标,即等于企业可以借用国家名义行销,消费者的爱国热情和国家关誉度,从此都可以转换为企业利润。九死一生,如此高难度的申请能够通过,茅台的政府公关能力着实令人赞叹。但初审公示一定会遭到反对——“国酒”商标有强烈的排他性,行业内竞争对手不可能容忍,茅台不会想不到这一点。事实上,消息一出,山西汾酒即递交了异议申请书,洛阳杜康甚至发表了“致国家商标局、茅台集团等的一封公开信”,不光竞争对手、行业专家,甚至工商系统内部也有不同声音,这不但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更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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