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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源于航运实践与法律条文的疏离、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分歧,2018年日本完成了时隔约120年的海商法全面修改.研究日本海商法修改对中国海商法修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日本海商法修改尊重本土实践,缩减了船长权责,调整了船舶优先权顺位,新设了海运单制度与定期租船规则.日本海商法修改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修改了船舶适航义务、航海过失免责、海难救助特别补偿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等制度.针对本土性与国际化需要协调的部分,日本采用部分准用的立法方式将国内水路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在海商编设置了统一的提单制度,在船舶碰撞规则整体国际化背景下,根据国内实践调整了第三人损害赔偿规则与时效制度.总体来看,日本海商法修改尊重了海商法的本土性与国际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海上运输立法的统一,形成了体系完整、结构分明、效果清晰、适用便利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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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化"是指原文本的隐含信息在翻译时得到明晰化。作为翻译普遍特征之一,目前针对显化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少数双语平行对比的文学译本比较,法律尤其是涉海法律英译领域较少论及。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英译为例,对海商法英译中的显化表现进行探讨,认为由于法律和文学文本的差异,目前基于文学翻译的显化分类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海商法英译。海商法英译的显化体现在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两个层面。语言功能上的显化类似文学文本的显化类型;法律功能上的显化则表现在文本格式显化、文本特征显化和文本意图显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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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在宏观上主要调整外贸与航运两个产业的特殊利益博弈和所涉及的国家利益博弈.否认海商法存在基本原则的理论,以及把效率等作为海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都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不符.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根本特征看,海商法的本质和指导思想是平衡作为产业整体的船货利益,根据法律基本原则理论,船货利益平衡原则是海商法的基本原则.船货利益平衡原则是确立海商法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立法、适法准则功能,以及克服海商法局限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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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商法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传统理论上被认为有违民事损害赔偿规则,但运用价值理论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量化后发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质上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海事领域的具体体现。而随着海陆相对风险的弱化、替代性风险分摊机制的普及以及航运市场的相对饱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海陆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同源性,应立足于民事损害赔偿体系,通过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扩张和责任限额的提高,重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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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提单项下的“不知条款”有其存在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其不会影响托运人在跟单信用证下的结汇,但对提单记载的证据效力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待各种类型的“不知条款”滥用行为,应有不同的效力认定方式.国内司法实践已出现较多相关案件,对此,有必要在《海商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不知条款”的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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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的性质与放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立志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23-27
通过对Document of Title的涵义的分析,指出记名提单就其性质而言,是货物占有与授权凭证,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本质区别也在于此,论述了记名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应当凭单交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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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志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4):1-4
《海商法》确立了船舶所有权人的权利保护边界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规则,但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通过论述船舶所有权变动对不同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影响,指出船舶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与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同时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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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阐述国际海上货物损害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以英国法和德国法为例分析国际海上货物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损害赔偿的主客观主义和损害赔偿的衡量计算,提出中国《海商法》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条文的修改建议,并论述对因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给予的损害赔偿及赔偿方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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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除须凭单放货外,承运人对请求提货的人所持有的提单是否负有审查背书合法性的义务,在当前中国法律中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以及流转规则的规定,阐明承运人具有审单义务,对完善法律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指示提单下的背书制度从商业惯例到国内国际立法,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在实务中也达成了普遍的共识.基于背书制度的基本属性与重要作用,其应当在提单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包括承运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下对提单背书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