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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素君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28-31
在阐述保险合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具体分析,得出了保赔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保险合同的结论。最后论述了保赔保险合同同时还具有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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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志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5(5):507-513
西方后现代法学在对现代法学解构的基础上倡导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后现代法学要求人们在解释法律时从多元化视角出发,考查规范的语义,关注规范及个案的语境,追求新的实用主义分析。这给海商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参考,但在海商法研究中,应当注意这些方法论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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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有关国际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相关规定,指出了《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实例论证了《海商法》相关规定需要修改的必要性,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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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一种权利转移,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正是这一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本文总结了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并分析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取得、行使和时效几个方面的问题,力求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全面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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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迅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为了防止具有垄断地位的承运人损害货主利益,长期以来在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形成了以《海牙规则》为代表的强行法体制,通过立法和司法干预排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但在当今许多学者对这一强制性体制提出了质疑。《鹿特丹规则》第80条,对批量合同回归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批量合同中背离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这一回归也附有严格的条件。考虑到国际海运市场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应采纳《鹿特丹规则》第80条的规定,但同时应注意对批量合同的定义加以限定,并采取一些公法上的措施加强监督,防止承运人利用合同自由原则损害小托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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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确立了海运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借鉴该公约实际承运人制度基础上,1992年中国《海商法》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但由于当时的局限性,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或者说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在立法上作进一步的修改以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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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涛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6):1-4
分析海事行政法的价值,指出海事行政法是海事法均衡发展的一个支点,中国海商法"一条腿走路"极大地限制了海事法的自身发展,并指出只有在"大海事法"的格局中,在传统海商法理念及研究范式转变的前提下,中国海事行政法才有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