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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物权法定主义与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之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冉琛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3(2):99-103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建构的核心基础。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建构应该立足于充分反映我国特有的国情,同时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物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模式。 相似文献
32.
罗晓静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3):68-73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二者的分立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典构架的基石.但近现代以来,物权法和债权法出现了融合,尤其表现为物权的债权化和债权的物权化.我国物权立法的定位和制度设计应在坚持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立、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前提下,针对二者融合的趋势作出立法上的调整. 相似文献
33.
农村土地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国来说,承载着太多的社会功能。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财产,对它的权利如何配置,只在传统物权理论的框架内予以讨论是不够的。当前的制度安排在于强化农村土地使用权,限制所有权,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论研究却略显滞后。通过对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及其理论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物权,而且是自物权,并具有对抗所有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与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相联系,得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或农户依法享有的私有财产权之结论。 相似文献
34.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一是公力救济,二是私力救济。对于私力救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自卫行为,而缺少关于实际生活当中已经存在的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发达国家民法典相比,出现了权利保护的真空。为此,有必要探析自助行为的制度渊源及其必要性、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相关法律冲突等,以兹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35.
2007年10月1日起我国颁布施行的《物权法》被视为是私人财产保护的权利宣言,人们对其予以很高的期望。但《物权法》并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各地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将公共利益作随意扩张,以公共利益名义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时常发生,从而不能有效防止公共利益的无限扩张及公共利益的误用与滥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不仅有助于《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而且有助于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良性互动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36.
戴新毅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130-135
地役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重要的一类用益物权,作为民法物权制度中一个最为古老的他物权形式,它从遥远的罗马法向我们的时代走来,因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效地克服了所有权的生硬,顺利地解决了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问题,为后世他物权体系的扩张和丰富奠定了基础。地役权具有内容的不确定性、设定的自主性和较弱的排他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地役权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发挥创造了比较广阔的空间,从而使得地役权制度具有其自身的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37.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必将实现由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的转化。这一转化日益暴露出我国过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纯依靠债权法保护的不足,迫切要求建立起以物权法保护为主体,以债权法保护为补充,二者相互结合的民法保护的统一体系,以切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38.
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界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规定。近代大陆法系国家通过以法律明文规定和解释上来认此原则两种模式对物权法定原则采行适用。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应如何界定 ,本文从该原则的外在形式 -物权法定之“法” ,从该原则的内涵 -物权法定之内容两个方面对此原则进行界定。特别是针对习惯、政策、司法解释能否创设物权类型、扩大物权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39.
论物权法定原则与类推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类推适用是民法漏洞补充的基本方法之一,其作用是弥补法律漏洞,使法律未规定的事实有法可依。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物权法定并不当然排除类推适用,在类型强制下,不得类推创设新物权,但是在类型固定下,可以类推,确定权利义务。类推适用需要严格的程序和说理,不得滥用。 相似文献
40.
盛庆川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23-26
《物权法》刨设了业主撤销权,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民主决策制度的缺陷.有力地保障了个别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判断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同时并非所有的业主均可行使业主撤销权;应建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作出前与相关业主的磋商、补偿制度;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应当设最长期限;业主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不应及于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