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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再保险研究中,我们通过各种方法对原保险人的自留额问题进行了分析,但是对再保险人的分配额问题往往讨论的不多,文章试图站在再保险人的角度,以最大破产概率为目标对一份再保险保单的分配额问题进行讨论,并最终给出在成数再保险和限额再保险的两种再保险方式中的分配额公式,最后给出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42.
王从烈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1):88-92
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后,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出现“弃企逃债”现象并产生一定不良后果。究其原因,既有一些企业及企业主破产心理变态、破产理念失当问题,也有破产生态不良、破产制度硬伤问题。为此,后危机时代应疏导破产心理、确立正确破产观、改善破产生态环境、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弃企逃债”,以维护经济秩序,减少社会震动。 相似文献
43.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及其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存在显性与隐性两种冲突。现行立法处理显性冲突的基本原则是破产程序优先于执行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的性质各不相同,对此应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在发生隐性冲突的场合,则应区分被执行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的不同情况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44.
王东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8-102
消费者不是商人,其债权多为因侵权而生的非自愿性债权,消费者不应成为有限责任制度下的风险分担主体;消费者是整个供给单元的利益之源,风险应当在供给单元内部分担;在破产程序中,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优先于劳动债权、政府债权和有担保债权获得清偿。 相似文献
45.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让银行业的经营乃至退出真正市场化.综合考虑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及我国传统的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适合采取折衷立法模式.其基本原则应包括稳定优先、公开透明、最低成本、快速处置、权益均衡五个方面.此外,还应该特别注意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申请主体以及程序运行中的公权力主导问题. 相似文献
46.
《破产法》引入企业破产人管理人制度,允许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使得破产管理成为一项新兴而又极具吸引力的非诉讼业务,许多律师事务所对该业务抱以较高的期望。然而,破产管理事务纷繁复杂,业务周期长,破产管理人责任重,执业风险高等因素又使律师事务所望而却步。因此,如何充分了解该制度,如何在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同时成功代理这一新业务,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因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注意一些执业要点,并要注意从事该项业务的风险点。 相似文献
47.
48.
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破产和解立法的不足可概括为 :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享有不同的和解申请权、整顿有深厚的行政色彩、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高度结合、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作用未得到发挥等 ,解决的对策是破产和解立法的一元化、实行一般和解主义、放宽破产原因等 相似文献
49.
赵玉意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2):113-117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相似文献
50.
周建军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6)
我国现行产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债务企业挖空心思搞假破产,二是债权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三是清算组织流于形式,四是债权实现程度很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本身所致,二是破产法与其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差别,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于这些原因,应考虑:删除、修改破产法的有关条款,在刑法中增设破产犯罪条款,在破产法中增补破产财产的最低分配比例条款,建议将清算组的组建工作市场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