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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先秦儒家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 ,认识到道德教化固然重要 ,但也不能排斥刑罚强制力量的作用。提出了“德刑并举 ,先德后刑”的礼法思想 ,并且考虑到了执法者“人”的因素。这对当代我国重视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2.
古代礼法观通常是指对古代礼和法两者之间互动关系的看法和观点。学界对当代中国针对古代礼法观的采纳与问题存在着全面摒弃论、全面吸收论、精华采纳说等多种学说的对立。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古代礼法观的现代价值,需要从古代中国主要朝代礼法关系的具体表现中去寻找精华之根本,亦即坚持在结合国情的语境下主张精华采纳说,并理智地去探寻能为当代中国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有益指导和借鉴的发展之道。 相似文献
43.
原始儒家在天人关系、政伦关系和人伦关系的致思中确立了缘天道以推人事的思维路线,旨在由自然而伦理、由伦理而政治,融伦理于政治,进而架构起体现制度精神的以伦驭政、政教相维的合一收拾人心与社会秩序的伦理政治理论范型。 相似文献
44.
45.
陈和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4(2):99-104,148
礼崩乐坏的先秦时代如何治国,儒法两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论争。礼法之争涉及很多深刻的法哲学命题,对人性、情感的不同认识以及因不同职业所面临的问题与思考的着眼点及思维模式的不同,决定了两派对德礼和刑罚二者强调和取舍的不同。礼治与法治理论的同源及目的的相同又从根本上决定了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和融通。先秦礼法之争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法学的极大繁荣,其中蕴含的古人丰富的政治法律智慧,弥足珍贵。 相似文献
46.
儒道两家都把社会和谐作为政治治理的终极目标,但在如何实现社会和谐的问题上却存有明显的分歧:儒家以礼法为本位,主张通过礼法制度来达致社会和谐;道家则以自然法则为本位,认为只有遵循自然法则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这种和谐就是自然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儒道两家和谐观的路径选择对于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具有深刻的理论启示意义,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丰厚思想资源。当然,儒道两家的思想弊端也是需要我们摈弃的。 相似文献
47.
徐光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5(2):69-72
刑法解释是将纸面上的刑法付诸实践的重要一环,是刑法解释学的本体。我国现阶段的刑法解释学过于注重刑法解释方法的研究,使得刑法与社会生活面临不同程度的脱节。对于刑法立法、刑法解释而言,进行经验积累式的解说,实际上是让刑法回归生活的重要表现。可以说,在对刑法进行文化的解释,是对刑法经验积累的重新回顾。刑法解释必须结合本土文化展开,才能使刑法重新获得其生命力。 相似文献
48.
诸子百家的社会和谐主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晓燕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6(5):49-56
变社会动乱为天下和谐,贯穿着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始末。孔子不忍礼崩乐坏,总结夏商西周的兴亡经验,主张克已复礼以德治国。孟子沿着孔子的思路扩展,形成了仁政说和养气说,使德治思想得以全面发挥。儒家是从统治者的历史经验升华起来的学说,有待新的时代的检验,其实践遇到挫折,便遭到怀疑。受到忙于耕种织、难于温饱的劳动阶层的怀疑,儒学便成了“繁饰礼乐”、“倍本弃事”的伪君子,产生了墨家的兼爱思想;受到了因战乱沦落而心灰意冷的知识阶层的怀疑,孔子便成了奚落嘲笑的丑角,产生了老、庄道家深邃的关于自然和社会规律的思考;受到急功近利欲王欲霸诸侯们的怀疑,孔孟王道政治便皆不见用,产生了商韩激进的法治实践。儒、墨、道法的学说,实质上是以德、以爱、以道、以法治国四种社会和谐主张,其优劣互见,长短互补。战国末年,荀子识力超拔,在批判各家学说的基础上,形成了适合社会需要的带有总结百家之学意义的社会和谐思想。 相似文献
49.
从<影梅庵忆语>看晚明江南文人的婚姻性爱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陶慕宁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56-61
冒襄与董白之因缘聚合,实有被动与主动之分,并不像一般才子佳子投诗赠扇,因木成舟的故 事那样浪漫温馨。二人之结合,主要得力于董白处事的决断与百折不挠的意志及党社中慷慨尚义之士的 资助擘画。冒襄乃恪守宗族礼法之士,冒、董婚姻关系之维持端赖董白的委曲求全,一切谨遵妾媵之道。 冒氏非无情,但国难当头,举家逃亡之际,二人关系中情与理的悖谬便暴露无遗。这同另一类党社胜流与 江南名妓(如钱谦益与柳如是)的婚姻实际上大异其趣。 相似文献
50.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独有的特点。“礼”与“法”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两种基本调控手段,它们共同造就了中华法系数千年的文明。“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内核,它们的融合对我国的法律文化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应注重传统的影响,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