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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林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2):145-154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仲裁协议、诉讼费用担保和不起诉契约等情况作诉讼障碍,由被告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的调查方式。《仲裁法》本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但《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却将"仲裁协议的不存在"作诉讼要件而采职权调查方式。中国立法和理论缺乏对诉讼障碍的规定和研究,导致《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将诉讼要件和诉讼障碍混淆。《民诉法解释》对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规定,不当侵害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更不恰当扩大法官诉讼要件中调查权。建构诉讼障碍制度,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调查方式,方是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592.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它能保证持票人(尤其是正当持票人)的利益,促进票据流通的效率。文章从票据无因性最基本的概念出发,针对有关票据无因性的争论中出现的几种不同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并对我国票据立法中所体现的票据无因性原则进行分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593.
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叶金强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2,39(4)
我国《合同法》制定之时有意识地引入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但引入之后其便与履行抗辩权制度纠缠不清,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之难题。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和履行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应,二者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一致,因而完全可以将现行相关规定纳入大陆法系相应制度之中。鉴于我国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模式,宜将《合同法》第108条、94条第2款定位于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使其与第68、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一起,共同应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94.
论美国专利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抗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晓东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本来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心问题是专利的有效性,美国专利行使权的不公平行为抗辩则把焦点转向了专利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专利的申请阶段.在向专利商标局专利申请期间,权利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专利在后来的侵权诉讼中实际上得不到保护.现行司法实践中有关此类诚信义务认定的标准还不统一,导致了不公平行为专利侵权抗辩案件判决的混乱.可以通过立法来统一法院和专利局判断不公平行为的标准,修改有关不公平行为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细化对不公平行为的救济 相似文献
595.
李垚葳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9,(7):26-28
空白票据制度妥善解决了保护票据流通利益的"动"的安全与保护票据行为人利益的"静"的安全的冲突问题,是各国票据法以及国际间公约所承认的重要票据制度。空白补充权是各国票据立法的共同内容,是空白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空白票据实际上就是关于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以及行使补充权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但是,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制度,尤其是空白补充权的规定却是极其简单的。空白补充权人之所以享有补充权的理论依据,应该采取"授权说";对空白补充权的授予方式以及认定标准,应该在立法上明确为"客观说"。同时,也应该对空白补充权的行使规则和期限、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前和之后的法律效力,以及空白补充权被滥用时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做出完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596.
任婷婷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63-164
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抵消抗辩主张,具有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双重属性,诉讼法应当研究其在诉讼上的效力。抵消抗辩类似于反诉的性质,所以其在诉讼程序中会产生“二重起诉”危险问题。笔者以抵消抗辩在民事诉讼中的三种情形为出发点,探讨了抵消抗辩与禁止二重起诉的关系。 相似文献
597.
李劲松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3):147-155
公正评论抗辩作为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抗辩事由之一,因其具备维护言论自由的重要价值,在比较法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实务中也多有体现。《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公正评论之抗辩,但从第1025条中可分解出公正评论抗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对其理解则仍存在解释的空间。鉴于公正评论抗辩的制度价值以及比较法上存在宽松认定的制度发展趋势,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对“为公共利益”采客观解释,对“等”采扩大解释而对“侮辱”采限缩解释。在法律效果的适用上,完全免责的解释路径不具备合理性,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或限缩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598.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143-152
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真实性抗辩是媒体最常用也最有力的抗辩事由,但其适用关系到多方面的制度选择与利益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困境。一是真实的标准不一,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常常导致证据认定冲突;二是关于真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混乱;三是合理性误信行为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明。比较西方相关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我国真实性抗辩中的真实标准应予适当放宽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合理性误信行为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599.
专利确权制度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出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及要求,已有法院尝试突破"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的藩篱,有逐渐从完全遵从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向主动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过渡的趋势。在青禾公司诉共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涉案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授权条件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未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诉诸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对一审法院有限审查的做法予以肯定,但又以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纠结之状凸显无疑。发回重审,可能的局面会是重回法院中止诉讼,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结果的老路。"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亟待对之进行改革。现有改革方案可分为"赋予法院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和"确立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制度"两类。然而,现有改革方案各有利弊,有的缺乏理论支撑,有的缺乏实效性,且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理想的改革方案应当是赋予法院恰当的专利权效力审查权,从而既能使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彻底解决涉案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同时又具备理论的支撑且不至于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现实冲突。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分享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具有互补性而非替代性。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并不会过度增加法院的负担,亦不会对专利行政部门职权的行使产生过大影响。同时,我国权力配置始终遵循功能主义原则,在不同机构之间分配具有争议性的权力时,所考虑的是将权力配置给最具有功能优势的机构。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符合我国权力配置的原则。最后,我国法院当前审理专利案件的队伍已经较为庞大和专业化,积累了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的丰富经验并提升了专业能力,足以胜任专利权效力审查工作。"二元制"确权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有望解决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所引发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