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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吴月红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5):552-559,564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善了证据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使整个案件的证据形成一套完备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不明,且现行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未从实质上改变传统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证明对象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方面亟需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提出具体的重构设想. 相似文献
103.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作为证据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既是法学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又是实务中亟需解决的焦点问题。目前 ,学者、同仁提出的诸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均存在难以实际把握的缺陷。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实际 ,我国刑事审判中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可以设定为三种 :一般标准 :高度盖然性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机结合 ;特殊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 ;简易标准 :证据优势 相似文献
104.
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证据证明责任的研究尚处于萌芽状态,但行政证据证明责任对行政程序本身以及行政诉讼中确定责任分担的重要性,使得必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予以重视。行政法的特点决定了不同主体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责任,但行政相对人在某些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05.
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相似文献
106.
闵春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在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模糊性、程序启动的艰难性、庭审证明的形式化及裁判程序的滞后性。故应从遏制刑讯、强化职权及尽早排除的原则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厘清和解决。对非法证据应做狭义理解,对它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应克服非法证据证明形式化及证明标准的虚化问题,严格掌握证明标准;确立独立前置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倡在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7.
村民选举资格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村民选举资格制度方面各地设置了许多障碍,如户籍、居住期限、村民义务的履行、原居住地资格证明等,这些限制性条件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村民权利的行使.确定村民选举资格的关键在于实行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分离,而要维护和保障村民选举权就必须对选举人与候选人资格分别规制,并以居住地作为行使选举权的地域条件,在村民选举权受到损害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08.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9.
作成拒绝证明虽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须程序,但由于作成拒绝证明的费用由被追索人承担,而且作成拒绝证明实际上等于宣布该票据信用不足,因而对票据债务人很不利;所以票据法允许有关票据当事人在汇票上作“免除作成拒绝证明”或“退票时不负担费用”的记载。 相似文献
110.
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纵贯始终。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对案件的整个运作程序中,从一开始的对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对证据最后的适用与否等等的活动都必须依据一定的证明标准来展开。由此可以看出,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以及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此建立并适用一种合法合理的证明标准成为当下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