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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342.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 ,一些不法经营者和不法分子利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一些薄弱环节 ,大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 ,侵吞公私财物 ,数额越来越大 ,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其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十分突出 ,如不加强防范和严厉打击 ,必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造成严重损害 ,威胁社会的政治稳定以及经济建设的有序进行。一、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特点目前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特点有以下几种 :(1 )利用合同诈骗较之一般刑事诈骗更具有迷惑力和欺骗性 ,诱骗的成功率比较高 ,而且诱骗的数额较之一般刑事诈骗的数额要大得多… 相似文献
343.
张勇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1):107-111
目前我国贷款诈骗犯罪形势日益严峻,成为经济领域中常见、多发的社会危害非常严重的犯罪。笔者针对司法认定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如贷款诈骗罪的对象范围、单位贷款诈骗、贷款诈骗客观行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贷款诈骗数额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344.
聂京波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98-100,104
"机器是不可以被骗的"是基于法律分析方法的错误,引起了就机器是否可以被骗的肯定论和否定论的无意义的长期争论,进而强化了法律分析方法的错误,其作用也随着国外计算机诈骗罪立法和我国司法解释的发展而消失,而利用传统的标准完全可以区分盗窃和诈骗,即行为人取得财产是否由能够处分财产的人因为受骗并基于由被骗所致的认识错误而作出的处分行为所致,因而应该立即抛弃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345.
基金违规、违法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并且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时才构成基金犯罪。灰色私募基金,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挪用社保基金行为可根据犯罪主体不同作出不同定性。基金“老鼠仓”犯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并不完全相同。网络基金诈骗犯罪应根据有无采用集资或传销方式予以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346.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案资金及时返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但是,当前先行返还制度在实践应对中仍存在诸多局限。这主要是因为受“重刑事追诉、轻财物处置”的传统观念影响,先行返还的制度设计未充分关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在先行返还工作中的特殊性,导致制度上出现适用条件不够灵活、返还机关较为分散以及法院对先行返还的审查纠错缺少规定等问题,致使先行返还制度的适用空间被压缩,也不利于先行返还程序的规范发展与司法控制。为此,应以“金额的准确分配”为目标扩展先行返还的适用范围,并以检察审批制为原则统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的先行返还工作,形成公安申请、检察审批和法院事后审查的分工制约体系。此外,还应增设法院审查规定和程序回转机制,在加强对先行返还进行司法控制的同时也强化公民财产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347.
348.
349.
要求特定主体履行特定行为是债权的内容,缺乏估量债权具体价值的标准,则债权难以成为数额犯的行为对象。处分行为是交付型财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夺取型财产犯罪所必须。行为人为不履行债务杀害债权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捡拾银行卡并在机器上取款、消费的行为是对他人债权利益的侵害,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记名债权凭证,支取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型财产犯罪。盗窃债权凭证虽未支取,但造成失主无法挽回损失,可成立盗窃罪,不可一概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消极债权侵害行为(故意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明确程度、欠款金额、欠款性质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无钱食宿的情形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宜一概做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350.
姚万勤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2):122-128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老格言早已划定了中国死刑适用范围,然而刑法“重刑主义”的毒瘤使集资诈骗罪依然保留了死刑规定,如此泛滥的死刑规定导致难以克服的立法与司法的双重逻辑悖论.刑法作为社会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用之不当会造成新的恶害.因此,对集资诈骗罪过多适用死刑判决将不可避免地使刑法产生空前危机,尤其是突破了主客观相统一的量刑规则,荡涤了刑法谦抑性,使刑法沦为国家强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虽然现阶段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是通过对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和既得利益等措施足以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因而并不妨碍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