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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杨贤坤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2)
本文着重论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省的贸易和人员交往日益频繁,民事、商事纠纷随之增多。但由于香港、澳门的主权需到本世纪末才能收回,我国目前尚未参加有关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国际公约,以致内地与港、澳的司法协助难于进行,使许多民、商案件不能及时解决,影响到贸易和交往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针对这些情况和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开展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的各种途径。 相似文献
82.
邱岳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Z2)
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对于刑事诉讼意义重大,它不仅有利于强化辩护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当前在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中存在着诸如刑事证据保全的主体不合理、刑事证据保全的诉讼阶段不合理、有关证据保全的程序性规定过于粗疏等缺陷,正因为如此和真正的证据保全制度还有一定的距离。要缩短这样的距离,我国应该在刑事证据保全制度上作出更大的完善,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做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83.
刘显鹏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3,16(5):571-573,590
抗诉是目前我国立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唯一方式。在肯定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前提下,应对其调查取证的具体权限范围加以界定;同时,对我国相关检察解释规定的不足之处应加以具体分析,并从理论上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84.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 ,以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行为。在人类诉论发展史上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雏形状态时期还是其后司法专横、把被告作为诉讼客体的中世纪 ,被告人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 ,必然出自本能地对司法机关的指控进行自卫 ,进行申辩 ,以达到减刑或免除刑罚的目的。所以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一 )在近代民主制国家 ,各国均赋予刑事被告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如英美法系国家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保释权… 相似文献
85.
律师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是指在国家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国家以法律(一般是程序性法律)形式赋予律师的一项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办案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了解情况,而被调查者则有义务予以协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并导致 相似文献
86.
根据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案件的时间和程度不同,检察调查呈现出“立案前初查—诉前调查核实—诉中调查取证—诉后调查核实”的阶段性特性。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应限定在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至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布公告之前这一阶段。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逾越阶段性边界,引发调查核实内容超越职权范围、调查核实程序偏离法定秩序和调查核实成本违背效益原则等问题,难以达到甚至背离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目标。为保障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不逾越阶段性边界,建议明确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启动程序,合理设定调查核实权运行目标;明确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阶段,区别诉前阶段调查核实和诉讼阶段调查取证;规范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实现手段,明确调查核实材料的诉讼证据资格。 相似文献
87.
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有助于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质量、实现有效辩护,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在要求。然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权利属性界定不明,辩护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劣势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职业风险大等问题。对此,立法上应明确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适用范围,重构被调查对象自愿原则,禁止以诱导性发问方式取证,优化见证人规则和全程录音、录像规则。同时,对辩护律师慎重适用《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引入报复性诉讼审查规则,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88.
陈聪聪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3):46-49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为了完成举证任务,检察机关需要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性质界定尚存争议,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性质亦未形成统一意见,导致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性,造成取证效率较低,影响诉讼的进程,致使保护环境公益这一目的难以实现。对此,应赋予检察机关限定强制性调查取证权,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促进取证顺利完成,从而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最终实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89.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所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当重新定位律师的性质,认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准司法性”,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将其权力直接转移给律师,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由律师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而法官则在举证过程中保持完全中立。 相似文献
90.
辩护律师对当事入以外其他被羁押人的调查取证问题,我国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和程序保障,实践中有关职权机关则普遍予以禁止,由此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落空,这不仅妨碍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阻碍了案件真实的发现。根据被羁押人诉讼地位和所处诉讼阶段之不同,对当事人以外的被羁押人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性质的被羁押人提出不同的调查取证规则,可以解决实践中辩护律师对当事人以外其他被羁押入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