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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清代,广东与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交流已十分频繁,区域间的经济交流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粤商在泛珠三角地区的活动与朝廷对广东实行特殊外贸政策有关。讨论清代粤商与泛珠三角的经济交流,无疑对当今区域经济交流与合作有着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2.
传统文化是造就企业家精神特质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越文化熏陶下的越商,具有冒险、创新,勤俭、敬业,诚信、合作以及家庭、企业相伴等企业家精神特质。把越商企业家精神与我国明清时期盛极一时的晋商、徽商企业家精神进行比较,发现创新、勤俭、诚信等是促使晋商、徽商兴旺的重要原因;而不注重兴办实业进行资本投资以化解风险、官商结合、企业带有浓厚的家族化色彩等是导致晋商、徽商衰落的精神性原因。 相似文献
33.
徐光御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1):128-129
“城”最初是人类修建的环卫聚居处的防御性建筑,最初的功能是政治性和军事性的最初的功能是政治性和军事性的。它的出现大约在新石器时期的晚期到青铜时代早期。而“市”虽然出现较早,但它的完善与发展与“城”息息相关。而“市”对“城”从一种必要的补充进而到相互促进和发展。如今,人们认识到我国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其中农业尤为重要,甚至取决于农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4.
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对南京市浦口区家庭医生团队成员共287人进行问卷调查,对31位关键知情人进行深入访谈。了解南京市浦口区家庭医生团队成员的基本构成、服务能力、收入情况,并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履责的认知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为政府部门制定基层卫生人力规划及全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建议与对策。结果显示,浦口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积极建立了家庭医生团队,但仍存在家庭医生服务能力不足、签约服务人员专业多样性不足、待遇不高等问题;家庭医生中绝大多数人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了解,支持团队签约方式;专业技术水平有限、工作量增加是家庭医生履行签约服务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开展多渠道专业培训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能力;以专业、均衡、多样“标配”家庭医生团队;提高家庭医生收入;建立团队成员分工协调机制等措施可以完善浦口区家庭医生团队建设,增强家庭医生履责信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进一步开展。 相似文献
35.
朱慈蕴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5(2):35-39
营业转让作为一种将具有一定营业目的、有组织的机能性财产全部或者重要部分进行有偿转让的商事活动,已在我国商事实践中广泛进行,并越来越为商事主体所青睐。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为了进行组织体重构、经营规模再造或者营业活动更新,可以通过受让他人具有营运价值的营业财产及相关营业活动,快速实现自身扩张、良性循环、获取盈利之营业目的。 相似文献
36.
张志坡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3):131-138
商行为是商法概念体系的基石之一,而绝对商行为又是最典型的商行为,其具有绝对性、客观性、法定性和列举性的特点。绝对商行为营利性突出,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属于基本商行为。日本商法典第501条列举了四种绝对商行为,这有利于商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适用,但交易所内的交易与绝对商行为的理论并非完全一致,有关票据或商业证券的行为亦不具备营利性特征,其被纳入商行为是基于沿革和传统以及其金融性之本质的考虑。绝对商行为规定的妥当性受到企业法说的挑战,但企业法说亦无法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商事交易,即便采纳企业法说,仍有界定、区分商行为的必要。此外,折中主义的商行为规制模式存在诸多优点,因此,在立法论上,可考虑在将来《商事通则》的立法中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37.
38.
盖威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8,36(3):16-18
根据我国现行对票据法的有权解释,商自然人可以作为汇票的付款人进行票据支付行为.但是我国新颁布的<破产法>仍然没有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这样势必造成商自然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当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行使遭遇阻碍的后果.因此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对于弥合法律之间衔接的漏洞.保证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顺利实现,贯彻落实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相似文献
39.
杨镇毓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5):57-62
历史上中西方经济的发展中均出现过重农抑商的经济思想,但是在那之后却出现了中西方经济发展截然不同的道路。笔者发现大多数学者在中西方经济比较时,凡涉及到农业与工商业之间的关系问题时,把手工业与商业统称为工商业,实际上仅仅在谈论商业,手工业多是一笔带过。笔者认为,除了文化和政治制度上的不同导致“重农抑商”政策存在差别外,中国古代抑的是手工业和商业,而西方抑的是商业。这种对手工业的不同对待,笔者认为也是导致中西方经济发展道路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40.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1)
"法不责众"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当代社会"法不责众"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中有两种不同的表现,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法不责众"的成因,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在于社会转型期价值的冲突;从法的作用角度分析,在于未平衡好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的运行角度分析,在于立法缺陷和法实施不到位。"法不责众"观念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理应对其作出矫正。对"法不责众"的矫正是建立法治国家,培植人民法律信仰的需要,自然也应遵从实施良法善治和培植民众法律信仰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