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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其独特的融资优势,能有效地盘活企业的应收账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及在操作流程和国家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上存在的风险,提出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体系,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公示制度,以促进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加强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创新,实现企业和银行的有效对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92.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秩序与正义是法的价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世界性新课题,知识产权质押是其核心。从法价值视阈检视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缺憾:在秩序构建方面,危及交易安全的风险有待防范、阻碍效率的规定有待改进;在正义实现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待公平设置、合同自由有待扩大;应予重构和完善。总体思路:遵循法价值,完善立法。具体方案:秩序的构建,要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以保障交易安全、完备配套制度以促进法律效率;正义的实现,应合理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维护法律公平、取消不合理的法律限制以鼓励交易自由。同时,要平衡协调安全与自由,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相似文献   
9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解决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难问题的新型融资方式.重庆自2009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一些现实困境.要实现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化、常态化、规模化发展,应将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强化市场的主导作用,有计划、分阶段、抓重点地加以推进.  相似文献   
94.
仙游县政协主席何锦驰——土地金融是红木产业质押融资的一大变现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注入了新的机遇和动力,能给市场带来大量流动资金,企业电将在市场竞争中持有主动权。  相似文献   
9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受益权质押是我国农地金融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农地权利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债权性、物权性并具有一定类股权性的复合权利,具有可转让性,适合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农地权利信托受益权质权的设立应首先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以交付信托文件或权利凭证作为农地权利信托受益权质权设定的公示形式。在"三权分置"视域下,允许农地权利信托受益权质押,可以在满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96.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的设立弥补了质物不能用益的缺憾。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用益质权人占有的本权有两个,一是质押债权,一是用益债权。两种法律关系虽然竞合,但作为法律关系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对孳息收取的效力也就不同。单纯的质权人只能收取天然孳息,应与法定孳息绝缘。  相似文献   
97.
票据权利是设定质权的标的之一,票据质押是证券设质融资的重要方式.但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与效力,尤其对设质背书的性质和效力,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以票据质押、设质背书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分析不同法律规定的效力及其适用问题,并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案,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新的立法.  相似文献   
98.
李峰 《江淮论坛》2011,(3):109-112,53
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规定新的质押类型,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电子登记平台.并颁布有关登记办法。然而,关于质押登记的模式和法律效力上存在着争议,特别来自金融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相关登记采用是对抗主义模式,而登记涉及物权公示,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核心所在。因此,本文对此关键问题进行梳理,指出应收账款质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并就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99.
陈安然 《浙江学刊》2023,(2):113-121
《民法典》第768条建立了登记优先、通知优先、登记通知均无时按比例清偿的多重保理三层次清偿规范,不同于债权转让、债权质押的相关规范,从而导致三者竞存时的顺位确定问题。登记、通知应为多重保理中的对抗要件。债权让与和保理无法适用不同清偿顺位确定规范,否则将产生逻辑混乱,违反法律预测性和确定性的后果,且登记制度的引入,实质上产生保理顺位规范延伸至债权让与交易的效果。债权多重让与应参照适用第768条。当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竞存时,若保理成立在前、质押设立在后,仅可参照适用第768条第2分句,按登记先后取得应收账款;若质押设立在前、保理成立在后,应适用《民法典》第445条第2款,保理人无法取得债权。  相似文献   
100.
我国数部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对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统一,而且存在冲突和抵牾,因此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对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完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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