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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东西南北》2011,(9):78-78
很早以前就有人说过,如果中国能够出现本土奢侈品的话,最够资格的就是茅台酒。茅台酒的产生和茅台镇的气候、水质、土壤条件都密不可分,缺一不可,这样苛刻的条件使得茅台酒的产量一直没有能够呈现几何级数增长。2010年,茅台厂家对外宣布的预计产能是2.6万吨。  相似文献   
32.
万宗瓒 《东南学术》2013,(1):169-174
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关乎哪些市场主体能够拥有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权问题,它是私人受害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前提。由垄断引起的经济损害通常会通过市场的连锁反应产生包括消费者、竞争对手、供货商和互补品市场的相关企业等大量的受害者。因此,任何垄断违法行为与通常的毁约行为或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相比会造成更大范围内的潜在起诉人。所以,确定私人主体的原告资格,是反垄断法面临的一个难题。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原告起诉资格的标准过于严格,导致垄断纠纷的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原告资格问题掌控着进入民事诉讼的闸门,是构建反垄断私人诉讼程序的关键。因此,参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构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以赋予消费者和经营者程序当事人之地位,使之享有独立而充分的诉权,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社会和谐之要旨。  相似文献   
33.
近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引来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但是就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进行营业活动这个问题,学界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论断。在市场经济相对完善的时代,营业自由也应该成为其题中之意。事业单位的日常公共服务性质的活动不是事业单位的营业行为,只有在公共服务行为之外的投资行为才能视为事业单位的营业活动。事业单位在充分保证其公共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营业活动,但应对其进行制度规范,以解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营业性的冲突问题,这一点可以借鉴公司的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34.
眼界     
正~~  相似文献   
35.
资格刑是刑罚种类之一,完善资格刑立法及其适用对于健全刑法体系,预防和惩治犯罪具有巨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资格刑立法的分析和与外国资格刑立法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资格刑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36.
论基于司法途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37.
城镇化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带来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主体、权能内容、行使方式、实现目的等多方面的变化。为因应这一变化,应当在现阶段实行集体成员不因其进城落户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和进城落户集体成员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政策,但从最终实现进城落户集体成员的城镇化考虑,也应适时建立市民化集体成员资格的强制退出机制;应当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及其委托代理机制;应当正确处理土地三项改革中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应当在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中将管理权能的行使转向经营管理为主。  相似文献   
38.
2017年刘广明案判决中,最高法首次引入德国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基准即"利害关系"提供了全新的分析思路。目前我国学界对保护规范理论的争议集中于"能否司法适用"问题上,大致形成"肯定立场"与"否定立场"两种观点,但仍要对保护规范理论"如何具体适用"的实践问题予以回应。鉴于其司法适用混乱现状,有必要统一保护规范理论分析框架,采取"三层次"的分析框架:第一层次中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第二层次解释争议规范是否属于保护规范;第三层次则判断原告是否属于保护对象。  相似文献   
39.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环境法益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按照这种思路,我国《刑法》应当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设置"危害生态环境罪"专章,并适当增设一些污染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严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法网。同时,应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作用,增设资格刑,对污染环境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予以暂时或者永久性的剥夺。  相似文献   
40.
王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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