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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轻罪界定的价值在于既完成了刑法理论对犯罪的分层化研究,也实现了司法实践领域中诉讼程序的分流。轻罪的界定必须以法益界定为基础,符合基本法益要求的行为才能被评价为轻罪,但是轻罪的完全确立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设置。实现在轻罪在刑事立法中的明确与刑事司法中的可操作性才应当是所有研究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9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已有十余年,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一直在积极推行实施该项制度,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尽管取得一定成效,对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升学、就业等方面权利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客观现实,特别是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基于现行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状况来看,封存效果并不够令人满意。因此,基于实践效果加强反思,完善现行封存制度,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或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法治保障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93.
实务中请求权竞合应对深陷误区,“择一而诉”或“择一消灭”模式均不足采。两种模式存在违背处分权主义要求、妨碍纠纷一次性解决、与受害者中心主义规范目的冲突以及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矛盾等危害。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应对,实体维度与程序维度存在不同追求,前者着眼于对竞合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后者着眼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与避免双重给付判决。在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依照《民法典》第186条进行解释只适宜采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相应地,程序上必须通过诉的客观合并或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才能与以上理论适配。无论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诉的客观合并”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两种诉讼规制路径都能极大地缓解请求权竞合难题,避免“择一而诉”与“择一消灭”模式的消极后果。从实践贴合度与规制合理性两方面考虑,前者可以作为规制路径优化的近景目标,后者则可作为未来司法实践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94.
债权因消灭时效届满 ,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 ,其抵押权会因此消灭 ?还是怎样 ?依时效理论、物权原理分析 ,该抵押权既不会因债权时效消灭而消灭 ,也不能长期永久存在 ,除斥期间的设计 ,是确定该抵押权期限的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   
95.
民主革命胜利以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这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然而,立国未久,由于对中国社会主义前途的忧虑以及对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目标模式的追求,毛泽东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变,根绝资本主义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题中之义。“八大”前后,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毛泽东又提出了“既要消灭资本主义,又要发展资本主义”的主张,可惜尚未实施便夭折了。  相似文献   
96.
《山西老年》2010,(4):17-17
1949年4月24日清晨,解放军1300门大炮向太原城垣同时开火,25万解放军兵分12路攻上城头,在消灭阎军13万余人、解放军付出了45000余人的伤亡后解放太原。这场持续  相似文献   
97.
轻罪立法已成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与趋势,学界对轻罪立法与刑法谦抑原则关系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由于刑罚具有严厉性,应将刑法谦抑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谦抑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最后手段性,传统观点将其他法律的有效性作为最后手段性的判断标准。但是,有效性的标准是难以操作的,且有些犯罪并不处于后置地位;宜将最后手段性的判断标准重置为前置法对刑事违法性的预警功能,具体可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的区分、前置处罚规范的非象征性、必要程序性要素的配置四个方面实现。判断轻罪立法是否谦抑应附带审查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当前受到质疑的一些犯罪有的并不违反刑法谦抑原则,但有的犯罪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调整。轻犯罪法的制定将对刑法谦抑原则形成挑战,坚守刑法谦抑可能需借助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98.
轻微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主要类型,只增不减的犯罪前科状态,不符合我国轻罪化治理体系的要求。轻微犯罪前科制度存在罚过其罪、于法无据和不当株连等问题,对此应该进行理性反思。消除轻微犯罪前科是体现刑法谦抑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帮助轻微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所必需的措施。构建消除轻微犯罪前科制度,可以借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战时缓刑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在具体操作上,消除条件应采取统一形式和实质条件相结合,消除方式可以采取法定自动消除、当事人申请消除和法院依法裁判消除等多种方式。消除轻微犯罪前科制度,还要贯彻到非规范性社会评价领域,禁止因前科而产生株连效应。  相似文献   
99.
100.
张勇 《社会科学辑刊》2024,(2):60-69+238+2
犯罪分层是轻罪治理的应有之义。关于轻罪的界定,从立法和司法不同层面,采取“形式+实质”相结合的“综合标准说”较为合理。由此,轻罪可分为形式轻罪与实质轻罪。对于形式轻罪,无论“法定刑说”抑或“宣告刑说”,均难以充分反映轻罪的主客观情形。根据定罪量刑过程中刑罚的运行形态,形式轻罪可分为法定的轻罪、处断的轻罪和宣告的轻罪。其中,处于中间层的处断刑涵摄影响和决定定罪量刑的主客观要素,将其作为界定轻罪的标准更符合轻罪治理的目的需要。从类型化角度,对于实质轻罪考察影响罪行轻重的基本要素和变量要素,可将其分为单一的轻罪、复合的轻罪、转化的轻罪等类型。在轻罪治理方面,应当对轻罪“趋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予以理性反思,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实质轻罪的出罪机制,促进轻罪的刑罚轻缓化,以实现轻罪的分类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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