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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于诉讼职能区分理论,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应当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即辩护行为应着重防御、适度对抗、全程进行。符合这三项要求的辩护行为经法律确认后应上升为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统称为辩护权,它们互相衔接、有机结合构成辩护权体系。  相似文献   
22.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人权观念的差异导致了侦查模式选择上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弹劾式的侦查模式和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审问式的侦查模式虽然各有利弊,但是从人权保障角度来审视,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更具有可取性,因为针对弹劾式的侦查模式来说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是从控制国家权力的膨胀和滥用,对确实无辜的公民来说,该模式更能保护其合法权利.文章从侦查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和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23.
对律师以被告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的置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律师以被告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的置疑吕淮波(合肥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230000)关键词隐瞒事实辩护权诉论角色错位律师拒绝为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下同)辩护,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解除与被告人业已建立的辩护委托关...  相似文献   
24.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庭审方式,在审判前、后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程序,否则,其维护程序正义、保障辩护权的基本功能就难以实现.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及新律师法断章取义地吸纳了当事人主义刑事庭审方式的某些因素,而未能有全面的制度考察,致使其在保障辩护权上不能如愿以偿.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们应进一步吸收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令状原则,赋予辩护方各项诉讼权利,完善与对抗制庭审方式相配套的制度和程序,以切实保障辩护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25.
自证无罪权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区别于辩护权、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认自证无罪权是尊重被诉人(包括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及其自由意志的要求,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是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诉讼构造及诉讼主体理论的内在要求。我国应通过建立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调查取权制度、改革完善辩护人调查取证制度和保障被诉人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取证的申请权来确保自证无罪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6.
《南都学坛》2016,(3):79-83
审辩关系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刑事辩护作为程序性制度可以实现被追诉人的权利与司法权力的对等,具有信息沟通和权力制约等功能,维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性权利,其中辩护律师更是制约司法权力的政治制度设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辩关系存在着制度设计的失重、辩护权的虚化和辩护律师的抗争及其职业弊病等问题,必须搭建审辩互动平台、重建刑事司法诉讼构造、明确辩护权的公权利属性和完善辩护律师的执业制度。  相似文献   
27.
侦查阶段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冲突最激烈的阶段,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权利遭受侵害最危险的阶段。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和完善刑事诉讼结构,必须更好地完善律师在侦查程序阶段的辩护权。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赋予律师在侦查程序阶段的在场权、申诉权,同时扩大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28.
在刑事辩护中,当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意见发生分歧时,一般以为律师不应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做出有损其合法利益的辩护。然而,当律师认为委托人的主观意愿违背了其本身的客观利益时,律师应当如何选择这一问题在法学界一直没有定论。文章首先指出:现实生活中对律师和委托人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理解:完全委托模式和诉讼代行模式。在列举了美国法曹协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有关规定后,针对日美两国对刑事辩护人职能和地位的认识差异开展了比较分析。最后,作者提出刑事辩护和律师应当开展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活动,尊重委托人的选择和主观意愿,并通过主动的接触和沟通与委托人建立充分的信赖关系。在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在辩护方针和策略上出现矛盾时,辩护律师应当加强对委托人的理解,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委托人。当然,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委托人的精神残疾、死刑案件等),允许辩护律师凭借自身的判断为委托人提供妥当的辩护服务。   相似文献   
29.
徐志杰 《理论界》2005,(9):85-86
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制进程与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本文针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30.
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刑事法理念的倡导下,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用权利制约权力是平衡控辩双方地位,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而将普通的被追诉人权利上升为宪法性权利,运用宪法来保障刑事被追诉人之人权,则为当今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所普遍践行。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提升权利之位阶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宪法救济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权利之宪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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