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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然而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法学界仍有不同观点,作者站在这个出发点,浅谈一下自己对该法归责原则的看法。  相似文献   
52.
犯罪与被害关系素来存在犯罪中心主义倾向。但被害人学、被害人过错研究的兴起引发了从犯罪与被害互动角度重新审视两者的关系。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是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基于互动关系视角,通过介绍我国被害人过错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分析我国被害人过错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立法实例,进而提出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的可行途径:总则宏观规定与分则具体罪名规定相结合。  相似文献   
53.
怎样确定民法上过错程度及其区分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过错程度区分采取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一统一的标准,在过错的统一框架内进行,通过主、客观加重因素依次提高过错程度:行为人仅仅违反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义务,无其他主、客观加重因素的为一般过失;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制造了一种明显且严重的危险,并且行为人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为重大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结果必定发生,或者相信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基本上必定会导致危害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为故意。  相似文献   
54.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形态之一,制度萌芽于古罗马法的“倒泼和投掷责任之诉”,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在我国的侵权法领域,共同危险行为一直是立法上的一大空白,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入,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本文主要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55.
56.
论民事侵权中的过错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刑法中已为常识的内容—“故意的主观恶性非过失所能比”在民法中却被忽视。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发现,过错学说的发展史就是故意学说的灭失史,“故意”逐渐被学者遗忘在过错学说之外。“故意”内容的回归必然影响过错程度在法律责任“量”上的不同,从而产生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57.
论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都是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即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有本质区别:无过失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不承认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严格责任可视为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程序来实现的过错责任。我国法律中存在着依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情况。  相似文献   
58.
59.
关于知识产权第一侵权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重点。然而就归责原则的讨论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基于物上请求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基于债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对知识产权第一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过错为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60.
网络时代,诋毁商誉的侵权主体更加隐蔽、分散,且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侵害商誉权的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且存在责任几率的问题.诋毁商誉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能够恢复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能够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上述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参考侵权行为人过错的性质、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期间以及责任几率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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