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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违约是技术类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典型法律问题之一,应当引起科研机构、技术交易各方的充分重视。由于技术交易的交易标的是技术成果等无形知识产权,在研究其违约问题时,要兼顾合同违约的一般规则与技术合同的显著特征。从经济利益原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等政策原因以及竞争原因三方面阐述了违约的主要动机,对预期违约与履行违约等主要违约情形进行了详细的类型化分析,同时,从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法律规则等方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交易的风险防范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增强技术交易方对违约风险的了解及其应对风险的能力,维护技术类知识产权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促进我国技术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92.
刘廷华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1-55
研究表明,国内学者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无一成立。而且拒绝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与比较法上在不同程度地接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大相径庭。事实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交易。 相似文献
193.
叶盛荣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38-40
基于双务合同中合同债务的关联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对应地发展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安全的合理期待。通过对该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就我国《合同法》对该两种制度的借鉴、吸收作一评述。 相似文献
194.
在绿色信贷政策加快实施的背景下,碳信息披露成为债权人信贷决策的重要因素。以2013—2016年中国A股高碳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深入分析碳信息披露对债务融资成本的作用机理。研究结果表明:碳信息披露与债务融资成本呈“倒U形”关系,且债务违约风险在碳信息披露影响债务融资成本的过程中发挥部分中介效应,即企业最初提升碳信息披露质量会增加债务违约风险,进而导致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上升,然而当碳信息披露质量超过一定临界值时,碳信息披露就能降低债务违约风险进而发挥其降低债务融资成本的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碳信息披露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在低成长性企业更为显著,企业成长性水平的降低增强了债务违约风险的中介效应,促进了碳信息披露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结果对中国不同成长性水平的企业有效利用碳信息披露、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5.
可预见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一种规则在各国法律中均有体现,英美普通法对可预见规则的适用不考虑违约人的心理状态,即未区分违约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法国法则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过错,以损害赔偿的直接性对可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进行限制。笔者认为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时,应区分确定当事人是否违约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前者适用不问过错原则,后者区分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适用可预见规则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96.
刘正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39-42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 ,不宜称不安抗辩权 ;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 ;附随义务与 (先 )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 ;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197.
王国金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5-8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 ,结合司法实践 ,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 :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 ,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 ,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 ,要求“完全赔偿”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 ;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 ,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98.
199.
近年来,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焦点从是否支持赔偿请求转变为赔偿额之确定。确定可得利益赔偿额,需综合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五百九十一、五百九十二条等。但这些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指引司法裁判,严重影响可得利益赔偿的合理性与可预期性,甚至反噬可赔偿性。可得利益赔偿:一是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净利润损失,以是否节省/浪费而非是否支出为标准确定成本、税费的扣除,同时根据政策、市场风险、期限等因素调整赔偿额,并适用自由证明;二是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后段、第五百九十一条为中心,排除不可预见和过高部分之利润,通过替代交易等减损措施将利润损失转化为价差损失或限制在“空窗期”内;三是基于法政策,例外参酌过错、价款酌减赔偿额。实践中常参考的价款支付比例、违约方获利等在目前体系下缺乏合理依据。 相似文献
200.
从企业债权融资的现实看公司债券的发行--以医药、生物制品行业上市公司为例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医药、生物制品行业为例,通过对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的实证研究,分析发行公司债券的可行性,得到以下结论:(1)银行信贷存在预算软约束,而公司债券有硬约束的特征,要使上市公司理性选择融资方式,必须依赖于公平、自由发展的市场环境。(2)不存在短期融资长期化问题,发行公司债券将提高公司价值。(3)大部分公司违约可能性很小和较小,适宜于发行长期公司债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