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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刘廷华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3):47-52,64
以契约选择理论为基础的效率违约理论自出现以来就备受争议,但其在英美法中的地位却日渐牢固,损害赔偿也成为主要的违约责任形式。经济分析表明,效率违约理论在一定情况下确实能够提高效率,但是否存在交易成本和替代履行以及合同双方获得替代履行的相对成本都对它具有重要影响,在适用时需要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2.
陈晨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355-359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违反合同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研究以及对当今各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考察,论证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提出了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23.
田玲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5(1):70-75
信用衍生产品是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用于信用风险管理的崭新工具 ,它通过将信用风险从其他风险中剥离出来,以一定代价转嫁给其他机构,最终达到降低自身对信用风险的暴露水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用衍生产品最终会纳入中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视野之内。 相似文献
24.
企业违约风险因素分析与模糊综合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比较当前违约风险主流评价方法的优劣 ,论证了选择模糊综合评价法分析违约风险的必要性 ,给出了企业流动性违约和战略性违约的定义 ,并分析了导致企业违约发生的几个主要因素 ,在此基础上 ,运用层次分析和模糊评价法提出了构建了企业违约风险分析的量化模型 相似文献
25.
英美法上通常认为,非违约方确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若其选择继续履行,则非违约方确认了合同.确认合同行为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必须以作为的方式明确地作出.选择确认合同意味着合同双方所有的义务都仍然存在,非违约方选择确认合同之后,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需承担一些风险,而选择确认合同的权利常常受到一些限制.该项制度对完善我国违约制度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6.
陈薇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57-61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27.
分贷统还合同为政府通过合约统一贴息实现了扶贫资金的公司化运作,有效地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整体效益,但也产生了合同法律性质认定争议大、合同履行易受政策变化影响;户贷企用导致贷款用途和资金安全存在风险,公司分红还款系统性违约等弊端,如公司经营不善,贷款亏空,一旦出现系统性违约,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司法机关亦将面临纠纷批量涌入的现实问题。为趋利避害,分贷统还合同有必要在综合衡量扶贫目的、公司盈利及扶贫责任和银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调整户贷企用政策,甄别债权类型,考虑违约的具体情势,从实操层面化解分贷统还合同违约风险。 相似文献
28.
信用评级是衡量债务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评级体系要有违约风险识别能力,能够将违约客户和非违约客户显著地区分开.通过逼近理想点的思路,构建多目标规划模型求解最优的组合权重,并对中国某区域性商业银行1 814笔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的创新与特色一是以非违约企业的数据到正理想点的距离代数和最小为第一个目标函数,以违约企业的数据到负理想点的距离代数和最小为第二个目标函数,构建多目标非线性规划模型进行组合赋权,在满足了“非违约企业的评价得分越高、违约企业的评价得分越低”要求的目标下得到最优的组合赋权的权重系数,使赋权结果保证了评级模型能够将违约企业与非违约企业最大地区分开.改变了现有研究的组合赋权脱离评价目的的弊端,改变了现有研究中违约与非违约企业的评价得分存在大量重叠、对两类企业的区分能力低的弊端.二是通过检验“违约企业的信用得分是否显著小于非违约企业的信用得分”的J-T非参数检验,验证信用评价模型的合理性.改变现有研究忽略对信用评价模型的合理性进行验证的弊端.三是经过实证,发现本研究建立的组合赋权模型的违约鉴别能力(Z=5.546)要高于现有研究的两种常用组合赋权模型、即基于方差最大的组合赋权(Z=4.298)和基于偏差最小的组合赋权(Z=5.182) 相似文献
29.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5)
在严格责任立法体系之下,裁判者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于边际案件时所表达的观点,却并非遵循同一原则。对近百件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分析表明,自然力致损场合下,法院判定不可抗力规则是否适用的实质审查要件是以过错为主的,而意外事件、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等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在有关旅游纠纷、担保纠纷和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已确立免责地位,合同法第121条的限制已被突破,相当一部分无过错债务人均被法院免除了违约责任,真实的裁判逻辑正在向过错归责原则回归。这一合同调整的道德主义倾向应在民法典制定中予以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30.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