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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许多逻辑教材将4种直言判断的"逻辑方阵(对当关系)"运用到同样是4个种类的模态判断和规范判断身上,从而导致了严重的逻辑混乱与错误。直言判断"逻辑方阵(对当关系)"的成立需要3个条件,其主要根基是对主项和谓项外延关系的穷尽分析,而所谓模态判断与规范判断的"逻辑方阵(对当关系)"却缺乏这些条件,因此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把"逻辑方阵(对当关系)"套到规范判断上是更大的错误。 相似文献
292.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对此问题的明确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本文从民事权利种类体系出发,结合各类型权利的特质分析,力求能全面、完整地对这一命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93.
唐建兵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1,(2):26-28
实行审计承诺制度,可以划分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审计风险责任,从而减少审计风险,但要注意审计承诺不实的现象,慎用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承诺,审计机关、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都应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承诺,使其各自的责、权、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在工作中,要注意全部承诺与局部承诺、专项承诺的结合,以及领导承诺与具体工作责任人承诺的结合,审计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延伸至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 相似文献
294.
目前国际上出现的项目融资种类有贷款、发行债券、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方式、以“远期购买”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方式、以“融资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方式、BOT项目融资方式、ABS项目融资方式、TOT项目融资方式。对各种不同的项目融资方式的优、缺点及适应范围进行分析,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95.
中日两国民法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各有所长,日本民法采权利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没有像日本民法那样对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日本民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详细而具体,两国民法规定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各有特色,而时效的延长则是中国民法特有之规定。中国民法典制定时当借鉴日本民法之长,明确规定时效的适用范围,拓宽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空间,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增加规定时效完成的停止,将权利人实施的与起诉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规定为时效中断事由,并废除有关时效延长的规定。 相似文献
296.
从实然角度分析口供排除规则,基于立法的历史背景、条文之间的体系关联和条文用语习惯的考量,中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范围不包括采取威胁、引诱和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依"两高"司法解释,"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是判断非法口供的核心要件。侦查机关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或未对讯问过程依法进行录音录像获取的口供,法律推定其为非法口供,但公诉方可通过举证推翻该推定。最后,在理解和适用口供排除规则时,应当正确理解和区分口供排除规则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并且在判断非法口供时应当与占主流的社会伦理和正义观念相契合,不得对其作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297.
王春旭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0(2):96-101
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基础。现有的法律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一个相当小的范围,这是不恰当的。应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在民法基本法中设立基本的原则性条款,肯定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应对实践生活的万千变化。可以基于基本条款将精神损害根据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并着重规制多发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适用于合同违约。 相似文献
298.
经对涉及"明显不当"的427篇行政判决书研究后发现,对"明显不当"的审查具有适用范围广、标准多样性等特点,同时也存在一般规律性,大致可以区分为原则性标准和实体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适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认定为"明显不当",无疑是法院审查的错用或滥用,以上适用错误的情形实质上都可以被《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前三项所吸纳。因此,法院对于"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应当在适度、有限的合理性审查的制度预设下进行,我们要像警惕行政裁量权的滥用那样警惕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299.
关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存在诸多标准,其中案由和案件的轻重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个标准。无论采取何种标准,都应当在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基础这一根本问题的前提下,考察对具体案件是否具有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以案由为标准可以排除对某些类型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而案件的轻重不应当成为排除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的标准。 相似文献
300.
周清林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102-106
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定义,看上去清晰实则作茧自缚。可惜的是,绝大部分学者只是关注无权处分制度的效力,对于制度适用前提的何谓无权处分及其适用范围与制度定位,鲜有论述。其实,无权处分不应只是一个仅适用于买卖合同领域的具体制度,应当是能适用于包含担保、租赁、债权让与、优先权等领域的制度体系。基于此,无权处分在定义和定位上需要被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