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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而且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被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审查逮捕的条件,但是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仍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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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措施是一种侦查权力,具有命令性和强制性特点.我国历代官府都以强制到案措施的使用为主,"捕"或"逮捕"构成传统强制到案措施体系之核心.从功能角度,当代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多种到案措施.我国现行到案措施制度不仅体现了对传统的继承,也有所发展,这种发展源于对西方制度的借鉴,包括传唤制度与附带期限制度.传唤制度在强制措施之外为侦查机关提供了柔性的手段选择;附带期限制度直接限制侦查权力运作的时界,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保障.两种制度的基点均是更好地保障人权,形成了既具有传统的行政化倾向,又具有西方式人权保障色彩的侦查到案措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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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社会观察(上海)》2008,(11):16-16
“公捕公判大会”前些年在各地密集举行,经过媒体的多次炮轰后,这些年比较少见了,但最近一段时间,也许是治安形势吃紧,“公捕公判大会”又流行起来。2008年9月18日,贵州省桐梓县公、检、法联合在该县体育中心召开“打黑除恶”公捕公判大会,公开对124名犯罪嫌疑人和51名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逮捕和公开宣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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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世纪交接的年代里,每一个下台后的政治人物都能感到背后凉飕飕的。199s年12月,当韩国大检察厅的检察官将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分别逮捕时,他们或许没有想到,一场延续至今的“世纪清算风”正是从他们的手上开始的。这个被清算的名单可以开列如下:全斗焕、卢泰愚、苏哈托、皮诺切特、科尔、埃斯特拉达、瓦希德、克林顿……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他们都曾经在台上执政时风光一时,手中掌握强大的权力;他们一旦离开国家权力中心后,所做过的一切就将成为他们余生要受到惩处的根源,诸如杀人、金钱、女人之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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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能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也能够较好地控制犯罪;但是羁押也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剥夺,一旦适用不当或者滥用,将对公民权利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本文从诉讼观念上的转变,诉讼程序的层面进行构建,司法体制层面进行构建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羁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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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能够行使逮捕决定权的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但在司法职权的配置中并未有集中或分别设置制约机制,缺乏对检察院、法院两机关逮捕决定权的制约和监督,影响了公民基本人权的司法性保障。逮捕决定权的行使涉及报请批捕、决定逮捕和捕后未决羁押三个阶段,据此分别设计制约机制,有助于实现逮捕决定权机制的完整性,统一检察院和法院在不同阶段的制约要求,增强司法应用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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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羁押作为拘留与逮捕后续的当然状态,必然导致羁押的滥用。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未决羁押应属非常态的例外,故应通过完善羁押的实质条件予以理性控制,尽量减少羁押。建议将羁押从拘留、逮捕中剥离出来,并以现行的逮捕条件为基础,严格羁押的实质条件:适当提高羁押的证明标准,完善“罪疑条件”;对“罪重条件”加以必要的法定限制;明晰“必要性条件”,这是减少羁押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