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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不断涌现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结合"超日太阳"和"无锡尚德"重整案例,阐述并论证了判断主体、判断目标、判断对象、判断依据、判断特征、判断原则等体系要素,及其基本逻辑框架;在此基础上,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判断的标准,并构建了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以期为破产重整利益相关者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管理人制度自从被引入破产法之日起,就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就注定了管理人要在众多的利益冲突甚至是矛盾之中生存。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相应的管理权。但是,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往往会违背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现有的破产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缺乏对管理人相关危害行为的规制。为此,应当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体系,真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责权统一。 相似文献
13.
张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8)
临时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开始至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履职之前的过渡性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机构.中国2006年《破产法》并未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是否该在中国现有破产法律制度中增设临时管理人,对此各界一直存在争议.而我国的管理人制度中其实已经包含了临时管理人的功能,在现行破产立法体系下,已丧失借鉴引入临时管理人制度之实益.应当采取完善制度设计的方式,来弥补现行制度在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14.
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具有控制程序入口口径大小的功能,在重整程序的启动阶段应坚持重整自愿、企业拯救、利益平衡和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在这样的视角下,对我国当前破产法上的重整申请权、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后,相关立法规定均具有改进的余地。 相似文献
15.
破产重整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清算的最为有效的措施,是破产立法从清算型债务清理制度向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变革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我国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使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完善,但同时也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不明确、一些重要原则或机制存在缺漏或缺陷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以期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能真正实现诸方利益与共、诸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初衷。 相似文献
16.
谭雯玲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22,(6):73-94
作为高度发达经济体兼我国重要的投资贸易伙伴,荷兰的企业破产立法进程值得研究。以对破产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度的差异性为视角,企业破产法可以被分为“债权人友好型”与“债务人友好型”两大类型。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相比,荷兰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型迟来了一个多世纪。这种政策惯性与该国特殊的信用体系、市场结构、重商文化密切相关。但随着全球不安定因素的增多,荷兰立法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重整制度的价值。《重整法案》的生效标志着荷兰企业破产法正式转型为债务人友好型。该法案创新性地构建出重整专家制度,并确立了“最大化灵活性原则”在重整程序中的核心地位。于我国而言,不仅可以借鉴荷兰企业破产法中某些具体的规则,还更应从荷兰的经验中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尤其是非常态经济形势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7.
18.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信托,基金管理人负有忠实义务,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代理法律关系以及管理人对忠实义务的违背,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交易。利益冲突交易本身是中性的,既可能产生正面效益,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应当对其给予合理的适度监管。我国目前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监管还不尽完善,存在一些问题,针对问题,以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本文提出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法律监管的几点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9.
上市公司破产和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许多准破产公司,但无一例外地都没有进入破产程序,而是得到了各种形式的重整。那么为什么A股上市公司难以破产?目前的重整是否具有经济效率?法律基础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构建了相关的理论模型对此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一选择由大股东与债权人的成本分摊比例、政府的利益等因素共同决定。然后本文以曾经被申请破产的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1)从重整的经济效率来看,资产置换模式效率相对较高,仅仅通过财政补贴、债务和解等方式的财务重整效果一般。(2)从成本分摊来看,成本主要由新大股东分担。(3)公众投资者是重整的直接受益者,但存在结构性差异。这些结论说明我国破产制度不能起到过滤装置的功能,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20.
收购对股东来说意味着丰厚的股票溢价,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则可能意味着失去公司管理权,因此,大股东往往极力反对收购,而普通股民往往希望促成收购.如何协调这一利益冲突是公司治理的难题.各国立法一般将收购防御措施分为前期防御策略和后期防御策略,分别加以规制.我国收购立法只有后期策略规制,这就等于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公司的投票结构,在公司章程中排斥收购--"占山为王".这样少数实际控制人就有可能限制了多数股东的权利.文章解构利用章程反收购的方法对公司、股东、董事利益的影响,从而为理解优化治理、提高公司管理和资源利用效率提供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