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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已陷入经济困境的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其目的在于对损失进行分配并且以提升公司价值和减少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方式运营公司资产。随着破产重整在现代破产法中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重整期间公司经营控制权及其主体间的问题也由此突现。我国现行破产法所建立的破产管理人模式和美国破产法中确立的DIP模式是两种不同的公司控制模式,它们既来源于不同理念又将产生不同的司法实践结果。我国现行的控制权制度应当借鉴美国经验进行完善。Abstract: The aim of integrating and clearing accounts of the companies in economic difficulty is to distribute its loss and manage its capital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value of the company and reduce the loss of people beneficially concerned.Along with 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 function of bankruptcy integration in relevant law,right of control and issues among subjects during the integration period are highlighted.The bankruptcy manager pattern in our present law is different from the DIP pattern established in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due to different origins of ideas and legal practical results.We should learn from American experience concerning the system of right of control. 相似文献
102.
徐继存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20(3):98-101
教学论概念是教学论的对象世界的反映,是教学论研究者与教学论的对象世界化合与分解、融化与结晶的生成物,教学论概念的重整是建设新的教学论大厦的基础工程,绝不是单纯逻辑思辩和语义辨析。教学论界必须克服浮躁、趋时的情绪,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与独立思考的创造精神,加强协作,建立科学的教学论概念,为我国教学论的新发展作出真正的贡献 相似文献
103.
刘静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2(4)
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由司法外破产程序和司法内破产程序、再建型破产程序和分配型破产程序、标准破产程序和简易破产程序以及消费者破产程序等基本类型组成.在债务问题普遍化、各国的破产制度改革以及法律移植等因素的作用下,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结构呈现出多元和趋同的发展趋势,各国愈加重视再建型破产、消费者破产和简易破产,为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确立提供了丰富而有益的参照. 相似文献
104.
长期以来,在经济学界一直存在着关于经济主体是具有"完全理性"还是"有限理性"的争论。经济学家关于"经济理性"概念的理解深受"哲学理性"的渗透和影响。古典经济学受西方唯理论认识论的影响,强调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人"在主体上都是具有完全的认知理性的、对经济现象的掌握具有完全信息的"理性经济人"。现代经济学在对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学说不断的质疑与批评过程中,创立了"新理性经济人"学说,一直发展到今天,成了现代西方经济认识论中关于经济人认知理性的主导性观点。 相似文献
105.
破产程序中,基于集体清偿的规范目的,同时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如何对担保权人施以恰当的权利限制,从而实现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新时代所担负的历史使命,需要寻找更深刻的法理支撑和具体的实现路径。破产法虽然属于商法,但基于“债权人谈判理论”“经济宪法理论”以及“破产准征收理论”,破产法呈现出强烈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性法律规范在适用上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且更多地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价值平衡为目标。因此担保法的许多规则在破产场景下需要让位于破产法。破产重整中担保权人权利的暂停和恢复必须服务于重整大局。一般在破产重整结束之前不得恢复行使,担保权人的债权利息也停止计算。破产清算中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既不属于共益债务,也不属于破产费用,而应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由担保债权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106.
数量单一、缺乏竞争的重整计划草案易难产或被否决,危殆重整程序的正常运行。应当将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出资人一并纳入适格制定权人范畴。以重整计划的契约属性审视,当前管理人作为制定权的适格主体受到质疑。管制色彩较浓的重整程序应当为债务人及管理人垄断制定权设置时限,直至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利害关系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与公司重整命运休戚相关,给予它们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权当在情理之中。 相似文献
107.
试论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欣新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28-34
我国新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成为挽救困境企业最有力的破产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仍有一些法律规定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从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出发,指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应当允许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要重视保护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组别中少数反对成员的既得清偿利益;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特定情况下的调整以及重整计划必要时可以进行变更。 相似文献
108.
因重整程序涉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且成本巨大,其开始不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法院还应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再生的希望。对此,从比较法的实践来看,重整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另外,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中,普遍存在所谓的“合并重整或者整体重整”,是违反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如果具备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应按照连带责任的方式来处理之,而不是创造程序搞“法外之法”。即使这些关联交易者具备重整原因,也应分别受理、分别申报债权、分别进行程序而不是合并重整。 相似文献
109.
破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指不履行破产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根据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轻重不同导致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有漏洞,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10.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沈贵明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 ,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 ,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完善破产立法 ,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国外立法中管理人原则上由自然人个人充任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破产清算工作要求。能够进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人和合伙事务所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 ,这有利于提高清算管理的质量 ,健全破产清算程序的制约机制。破产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 ,但债权人会议可依法定程序要求予以更换。破产管理人的酬金应有别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的诉讼代理费 ,由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