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99篇 |
免费 | 10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46篇 |
劳动科学 | 9篇 |
人才学 | 3篇 |
丛书文集 | 62篇 |
理论方法论 | 11篇 |
综合类 | 169篇 |
社会学 | 8篇 |
统计学 | 2篇 |
出版年
2023年 | 9篇 |
2022年 | 10篇 |
2021年 | 9篇 |
2020年 | 7篇 |
2019年 | 5篇 |
2018年 | 2篇 |
2017年 | 7篇 |
2016年 | 3篇 |
2015年 | 1篇 |
2014年 | 20篇 |
2013年 | 15篇 |
2012年 | 22篇 |
2011年 | 21篇 |
2010年 | 22篇 |
2009年 | 23篇 |
2008年 | 22篇 |
2007年 | 19篇 |
2006年 | 17篇 |
2005年 | 15篇 |
2004年 | 14篇 |
2003年 | 10篇 |
2002年 | 8篇 |
2001年 | 6篇 |
2000年 | 9篇 |
1999年 | 5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2篇 |
1995年 | 3篇 |
1994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41.
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不断涌现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结合"超日太阳"和"无锡尚德"重整案例,阐述并论证了判断主体、判断目标、判断对象、判断依据、判断特征、判断原则等体系要素,及其基本逻辑框架;在此基础上,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判断的标准,并构建了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以期为破产重整利益相关者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2.
丁利明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7)
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建立起了包括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及法律责任监督在内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其核心是以法院为中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辅助的外部监督机制。本文以《新破产法》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国外相关制度,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外部监督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外部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43.
邢丹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6):82-86
《企业破产法》第43条4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该条规定使得破产程序的进行陷入了窘境。通过对破产法立法目标的分析得出结论:"无产可破"的案件继续破产程序是必要的,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建立破产基金的方法维持破产程序,以实现破产法维护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44.
45.
对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我国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可从三大方面进行完善:在审查适用时,应当把限定重整的适用范围和 "有重建的希望或价值" 增加为重整申请的审查标准;在适用重整过程中,应增加债权人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在现有基础上细化对"债权人分组"的规定,从立法上明确重整计划的"通过标准";在监督方面,鉴于我国破产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应建立明确规定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共同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46.
公司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具有外在和内在两方面功能。前者在于激励公司经营控制权人及时申请重整,并保证重整期间公司经营的效率;后者在于通过保存公司治理结构以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以及激励利害关系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进行充分的缔约谈判。若要充分发挥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功能,必须构建用以支撑其功能的权责配置体系。美国法的经验于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弥补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在功能上的不足,可借鉴美国法的经验,对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进行重构。具体的对策包括: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范围,划定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与管理人的权责界限,健全对公司经营控制权人的权力制约机制,并同步推进重组协议及预重整制度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7.
收购对股东来说意味着丰厚的股票溢价,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则可能意味着失去公司管理权,因此,大股东往往极力反对收购,而普通股民往往希望促成收购.如何协调这一利益冲突是公司治理的难题.各国立法一般将收购防御措施分为前期防御策略和后期防御策略,分别加以规制.我国收购立法只有后期策略规制,这就等于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公司的投票结构,在公司章程中排斥收购--占山为王.这样少数实际控制人就有可能限制了多数股东的权利.文章解构利用章程反收购的方法对公司、股东、董事利益的影响,从而为理解优化治理、提高公司管理和资源利用效率提供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48.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聘周权的行使予以了限制,即管理人聘用权的行使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该制度的设置实质上否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制度,否定了管理人独立性地位,不利于破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并且模糊了责任承担主体。这些问题的出现乃由于该制度的立法理念与我国《企业破产法》整体理念的不统一所引起。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日本该制度的基础上应作出适合自身的立法安排,以使得其立法理念在整体上得以统一。 相似文献
49.
汪世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3):197-200
在重整程序中,自动冻结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无论是自动冻结主义还是裁定冻结主义,其适用范围都必须合理界定。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新的破产法草案尽管对自动冻结制度有所规定,但不够系统、完善,有必要从适用范围、例外与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0.
为了有效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倡导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基于域外发展趋势及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等国际文件对困境企业拯救二元机制的规定,结合中国语境下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的实践情况,通过揭示法庭外债务重组无法避免的“钳制”问题和有限约束的“效力”问题,分析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相通规则与内在关系,明确了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的背景、原因和基础。同时,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还需要对衔接程序和衔接制度做出立法安排,主要包括预重整路径选择和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衔接主体和衔接效力等制度的设计。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合理衔接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对困境企业拯救的司法效率,也为正在进行的中国破产法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