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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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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9(5):118-127
明代妇女变卖、处分妆奁嫁资等动产主要用于助亲人经商,供丈夫、儿子读书,维持家计,奉养
亲人治病、丧葬之用。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范围和种类比之前代更为进步。在各类民间的契约文书中,亦不
乏妇女参与各种田宅买卖之事。当家中面临突发危难或缺少钱粮、守节生活困难、夫长年在外筹措经商之资、
还债、缴纳赋税等不得已的情况时,当家的女性尊长不得不典卖家中田土户宅等产业;倘若父、祖俱亡,家庭地
位最尊的女性尊长也可取得析分家产的权利;夫死子幼、夫经商在外等因素都可能使妇女对夫家财产有相当
的处分权;而对财产的处分通常以同卖、主盟等间接方式进行。明代妇女经济地位不仅有所提高,其法律等各
个方面的地位也随之提升,而且她们已逐步摆脱男性限制的范围,已有较多的自我意识及主宰自我命运的能
力,显现出明代女性肯定自我的积极意识萌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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