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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情:任某姐弟二人之母刘某向所属单位缴款集资建房,后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其间,姐姐嫁到外地,母亲随弟弟共同生活,由弟弟赡养照顾。后母亲因病死亡,该房屋由弟弟居住使用。姐姐离婚后,从外地返回该房居住。双方因对母亲留下的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姐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母亲的遗产各享有一半。  相似文献   
2.
作为重要的住房供应方式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途径,合作建房在很多国家不断发展,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合作建房在提高住房的可负担性,满足中低收入群体居住需求、缓解基层社区治理压力,降低住房政治风险、稳定社会和助益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探索中国住房供应主体多元化为目标,探索合作建房组织的国际经验,简要回顾了合作建房的起源与发展,介绍了合作建房的主要模式和发展概况,指出合作建房的国际经验对于破解中国住房供给单一困境,促进住房供给多样化、加快住房保障立法,将合作建房纳入公共政策议程、进行地方政策试点、拓宽合作建房融资渠道,培育合作文化氛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司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呈现出定性选择难、利益衡量难、程序转化难、严格适用既判力标准难、涉案财物处置难等多重困境。这些困境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角度进行归类和解析,可以概括为程序性困境和实体性困境,而程序性困境是制约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要走出程序性困境,应立足司法现实需求,着重向程序法回归,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更加注重程序的转化和衔接,赋予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完善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的衔接适用,合理确定既判力范围;同时,避免机械适用抽象的权利原则,注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效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4.
当互联网金融公司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时,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自我权利救济处于被动地位、作为一般债权清偿滞后、程序费用支付构成多重伤害、经济损失取回周期经历较长等不足。这种侧重于打击犯罪的事后救济模式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放阶段与储户资金的流动阶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拦截,使被害人资金在被互联网公司实际支配前得到有效控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5.
6.
邓中豪  高雨 《决策探索》2014,(21):39-41
记者采访发现,大量民间理财公司以"网络理财""P2P理财"为名,在线下广布网点,吸收公众理财资金,发放高息贷款,赚取可观利差。一些龙头公司员工上万,网点遍布全国,每年放贷金额达数百亿元。这些线下理财公司正通过一种名为"债权转让"的方式规避法律监管,金额庞大、操作极不透明,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值得警惕。  相似文献   
7.
文中以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为视角,通过分析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方式的不合理,结合非法集资的法律特征,分析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提出在民间借贷合法化趋势下对非法集资的立法建议,从而达到在有效规制现有集资渠道的同时找到合理方式建立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平衡点之目的,使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个体网络借贷发展迅速,但监管缺失导致了该行业的畸形发展,刑事风险攀升。《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对个体网络借贷做出规定,意义重大。个体网络借贷中债权转让和平台担保两种模式游走于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这两种平台经营模式,刑法应该保持谦抑,谨慎介入。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论集资诈骗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中文 《兰州学刊》2009,(10):115-118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认定集资诈骗的罪与非罪时,应注意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的界限、集资诈骗罪与集资纠纷的界限,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以及处理与集资诈骗行为相关的一罪与数罪的关系问题。《刑法》第192条及其司法解释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理论只能作为法无明文规定时的一种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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