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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骆多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7-85
涉黑犯罪“保护伞”的定罪问题在实践中尚存许多疑问,例如应否考虑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外的相关渎职罪名;被包庇、纵容对象性质发生转变时,应当如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为涉黑组织提供智力支持、居间介绍,或者对涉黑组织的活动产生巨大影响的时候应当认定何罪等等.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的疏漏、性质认定过分依赖主观要件是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充分考虑法条内部的协调、尊重国家基本政治现实予以行为人分别对待、综合全面地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采取多维方法加强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92.
93.
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若干疑难问题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其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最显著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的认定要求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结合体,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实力特征的认定要求该犯罪结合体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至于这些经济利益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在所不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手段特征不仅要求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有组织地进行的,而且还要求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多次性;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关键;在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先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作出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对立法解释通过之前发生的行为而于该解释通过之后才审理的,应当适用立法解释. 相似文献
94.
李高峰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100-103
"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关系十分密切,甚至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得以长期存续和迅速发展,与其背后"保护伞"的包庇、纵容不无关系。欲深挖和打掉"保护伞"首先就要对其深入研究,准确地认定"保护伞",准确把握其内涵与外延,并且明确界定"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界限。 相似文献
95.
论江湖义气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汪力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6(2)
江湖义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亚文化的核心.是拴束组织成员的纽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江湖义气的内核是获取最大化的非法经济利益,其内核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最大化的非法经济利益.探究江湖义气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影响,剖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文化根源,有利于针对性地建立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96.
从立法论上讲,应当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解释论上讲,应限缩解释其构成要件,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威胁,这是该罪的立法目的之所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即成犯,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继续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就在于对社会的严重对抗性,因此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数罪并罚的规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加者而言,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只有在实施了够罪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实施了未达罪量尤其是通常不处罚的性质一般的犯罪的未遂的,才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97.
98.
韩云波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6(2)
中国之侠从<韩非子>最初为其命名起,就有明显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等"四大特征"而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似.但韩非显然遮蔽了侠的历史合理性和进步性,因此司马迁曾致力于以"仁"、"义"重新塑造侠的道德形象,使侠在文化和审美理想的层面上表现出先进性来.但在具体的历史现实中,侠在西汉就已经完成了从义侠到黑道的堕落蜕变,从此在现实和想象层面沿着不同的道路发展,并随时纠结在一起.今天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表现,对于深深植根于传统的中国侠文化,亦应一分为二,作两面观. 相似文献
99.
白晓东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5(2):86-90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我国实务界与理论界各说各话,没有共识。理论界在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往往根据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界定作语义推演,理论难以指导实践;实务界则运用形式解释,以填充构成要件的方式检控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俨然演变为"口袋罪"。对此,适宜的解决办法是立足中国国情,运用语境解释,根据已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判实践,找寻该类罪的实质要件。同时,对该类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作适当修正,确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出罪通道。 相似文献
100.
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国际社会的公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损害国家机关形象 ,而且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应当正确把握其犯罪构成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特征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为了有效防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必须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廉政建设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抗腐蚀能力 ,加强监督 ,加大对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腐败官员的惩处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