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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之子陈某系被诉人单位山东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事印刷工作。2006年6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因设备漏电触电死亡,2007年7月22日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因工死亡的认定。因此,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诉人向其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120元、丧葬费7765元,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1489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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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应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由一起涉外劳务派遣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介绍申诉人王某于2006年6月20日与被申诉人某国际经济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外派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诉人负责为王某寻找期限为两年的外派劳务;被申诉人收取费用3万元;被申诉方仅负责帮助王某找项目,与国外雇主联系,办理出入境手续、航班、签证;被申诉人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随后,王某缴纳了3万元的费用。被申诉人没有开具发票,仅写了个收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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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汪某诉称其于2007年3月27日应聘到某工厂从事压床工作,同日下午在工作车间受伤,被诉人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5天,医药费由厂方支付。汪某出院后没有回厂上班。并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确认与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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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王某,在1996年11月21日与某市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继续留在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至今。王某在工作期间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保安公司至今尚未为王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2007年1月17日,王某将保安公司诉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请求依法裁令:保安公司为王某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仲裁委裁决保安公司为王某补缴1996年11月21日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安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但二审法院改判保安公司补缴2005年1月17日起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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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吕某诉称,其2007年3月14日到被诉人单位某工艺品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公休日照常上班。申诉人曾多次要求按法定工作时间上班或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不予理睬。现请求裁令被诉人支付2007年3月14日至12月20日的加班费1497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