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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一直坚持的是单一的两审终审制,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因此,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重新的反思,进而用公认的价值标准和技术措施来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进行改造,并最终确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相结合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102.
103.
104.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9,(4)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益考量之下,在被上诉人未上诉或提起附带上诉时此原则仍有适用的例外,但传统适用例外的情形亦有值得反思之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尚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贯彻,我国应引入此原则。此原则的适用应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保持一致,仅限于判决主文。我国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定应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范围应限于不服申请的限度内"的立法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以列举方式规定此原则适用的例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引入并不必然要求设立附带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105.
刑事诉讼中只有切实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才有可能有效发挥刑事二审程序的救济和纠错功能,确保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但个别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在本来合意的诉讼“氛围”下却出现了部分“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当一审法院作出从宽处罚后又提出上诉的现象。这不仅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会损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体现的诚信价值。尽管检察机关的“报复性抗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无正当理由上诉有一定抑制效果,但“报复性抗诉”明显存在法理依据不足的缺陷,不宜作为抑制无正当理由上诉的长效对策。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诚信价值的要求与上诉权保障的需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增设上诉理由审查程序,达到对无正当理由上诉进行必要抑制的目的,是一种可行的方案选择。 相似文献
106.
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非常必要.美国律师协会为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统一,制定并推行了三部与法院相关的标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采纳标准的那些州已初步实现了司法统一、高效的目标.重点研究介绍了司法管理标准系列的第三部即《上诉法院标准》所规定的四种基本制度,并针对目前我国民事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探讨了美国上诉法院标准制度对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7.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上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性上诉的性质、地位、上诉的理由、对象以及与审级制度改革的关系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08.
美国史学界首例侵权案——李道揆(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诉李世洞(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已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延续近两年的著作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据了解,该案缘起刘绪贻、李世洞主编的《美国研究词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一书。 相似文献
109.
宋代诣阙上诉的主要形式是击登闻鼓和邀车驾。内容包括政治问题和政治斗争,控告地方官的不法行为,经济、司法、文化、军事问题,家庭私事、诬告等。对诣阙上诉,朝廷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是允许的,而地方官基本是反对的。针对复杂的诣阙上诉内容和性质,有时皇帝亲自接见,对反映重大问题有功者给予奖励,对为引起朝廷重视不惜采取自毁肢体的极端做法予以惩治,对于无理取闹、侥幸欺诈者则予以严厉处理。对于诉求的问题和对象,朝廷或引以为戒、形成制度,或惩治有关官员,或及时处理问题,或接受建议除弊兴利,但也有不受理或不解决问题者。宋人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维护个人、地方乃至国家利益的诉求,使得诣阙上诉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对官方权力的制约、监督以及民众正当权利的维护方式,核心价值是宋人对命运的抗争和对制度的抗争。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申诉权并充分运用,本质是追求公正权,包含着一定程度的人权意识。这些有利于历史发展的积极因素,值得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110.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欺诈、诉讼伤害等现象客观存在,使当事人对诉讼产生犹豫乃至恐惧.这是诉讼本身恶的一面所导致的结果.在因对方上诉而被迫继续卷入诉讼时,法律对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上诉利益不予任何适当救济机会显为不当.大陆法系民事上诉程序因此设置了不利益变更禁止、附带上诉、独立附带上诉等机制,其中蕴含着精致的程序衡平逻辑智识,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上诉利益的救济采取简单、粗疏的方式予以应对,改革和完善上诉程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十分凸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