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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刘臻荣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5(2):77-81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工伤保险赔付与普通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看法不一,相关立法的规定或不够明确具体,或相互抵触,导致司法裁判的标准和依据不够统一,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平与权威,而且难以衡平当事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文章首先从法理视角分析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普通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及相互关系,进而论述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普通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模式及其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工伤保险赔付与普通侵权损害赔偿冲突解决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82.
阎桂芳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8(2)
行政赔偿程序是对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有效约束,是对赔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保障,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是构建和谐社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保障。通过对法律程序、行政赔偿程序等基本概念的分析,并借鉴各国行政赔偿程序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3.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84.
葛建义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3):93-96
文章认为经营者应防止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产品责任;产品缺陷的标准应予细化.经营者应防止其经营环境设施致人损害;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应防止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害;经营者未采取合理的防止、制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措施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5.
崔聪聪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3)
网络时代,诋毁商誉的侵权主体更加隐蔽、分散,且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侵害商誉权的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且存在责任几率的问题.诋毁商誉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能够恢复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能够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上述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参考侵权行为人过错的性质、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期间以及责任几率确定. 相似文献
86.
构建和谐的婚姻制度,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了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建立我国更为完善的婚姻家庭体系和安定的社会局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要达到完美不缺是不可能的,其出台后的操控性和适用性仍需改善,还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磨练。本文通过对我国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些相关问题的介绍,分析揭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该制度的立法构想。婚外恋导致离婚案件增多,那么第三者是否应纳入侵权责任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有关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用词区分问题不够严谨;出台判例法典,以判例法补充成文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思路以及如何从立法体例上完善离婚损害制度等构想。 相似文献
87.
刘砚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1):95-9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分别规定为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上的冲突应尽快解决。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修改或废止。 相似文献
88.
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丽华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25-27
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合同前责任,该责任既不同于侵权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而非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上已有一些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不尽完善。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明文,并且将该责任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扩展至订立合同阶段,这种做法既弥补了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缺陷,又为缔约当事人提供了周全的法律保护,这无疑是我国合同立法上… 相似文献
89.
杨德文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4):57-59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主体因其生理、心理和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行为人通过财产赔偿或其他形式予以救济的制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属财产赔偿责任,对被侵权人具有抚慰和弥补损失的作用,对侵权人具有惩罚作用。现行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不明确,赔偿的范围太窄,赔偿标准不够统一等等。 相似文献
90.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从我国法际差异和法际协调的角度,具体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和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形成比较合理的制度体系。作为连接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有益桥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部门。宜进一步限缩“故意”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宜“以引起他人损害为直接目的”,即需具备主观恶意,,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新修订《消法》第55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议修改为“法律另有较高赔偿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可以通过利益收缴等方式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