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349篇 |
免费 | 48篇 |
国内免费 | 35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93篇 |
劳动科学 | 30篇 |
民族学 | 4篇 |
人才学 | 28篇 |
人口学 | 4篇 |
丛书文集 | 646篇 |
理论方法论 | 100篇 |
综合类 | 1327篇 |
社会学 | 10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1篇 |
2023年 | 38篇 |
2022年 | 36篇 |
2021年 | 68篇 |
2020年 | 65篇 |
2019年 | 49篇 |
2018年 | 21篇 |
2017年 | 40篇 |
2016年 | 46篇 |
2015年 | 81篇 |
2014年 | 158篇 |
2013年 | 148篇 |
2012年 | 174篇 |
2011年 | 234篇 |
2010年 | 214篇 |
2009年 | 174篇 |
2008年 | 174篇 |
2007年 | 131篇 |
2006年 | 144篇 |
2005年 | 127篇 |
2004年 | 83篇 |
2003年 | 75篇 |
2002年 | 43篇 |
2001年 | 49篇 |
2000年 | 24篇 |
1999年 | 15篇 |
1998年 | 3篇 |
1997年 | 2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1篇 |
1994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43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7 毫秒
71.
2006年,从8月28日到9月3日,台湾富士康集团诉《第一财经日报》的"名誉侵权案",经历了从索赔3000万元到1元,到双方握手言和、富士康撤诉的令人瞠目的戏剧性过程。富士康的"血汗工厂嫌疑"和天价诉讼行为,逐然已成千夫所指;《第一财经》最初的报道和媒体在此案件中的表现,也陆续被指出有违新闻专业主义,离完美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那么,中国当代媒体将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正确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中国的新闻法又将如何完善,以保障媒体理性捍卫新闻自由?——这成为我们思考的重点。 相似文献
72.
体育新闻要起到舆论监督作用,就必须做到内容的公开透明,这就会与体育名人的人格权相冲突。本文在分析体育新闻自身特点与体育名人的人格权的基础上,探寻了冲突产生的原因。在现实的新闻报道中,经常会有媒体侵犯体育名人的权益的事件发生,对体育名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造成影响。本文从新闻立法和媒体自律两个方面着手,具体阐述了如何避免侵犯体育名人人格权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3.
法经济学的一种通行观点认为,交易获利机会的损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非"真实社会成本",而仅仅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支付,因此原则上否定此种交易获利机会赔偿的侵权法规则具有合理性。提出该观点的早期文献系统性低估了交易获利机会损失事件引发的"真实社会成本"。实际上,如果坚持使用"真实社会成本"概念对侵权法规则进行分析,最终甚至会导致对物之损害赔偿的传统规则的正当性也发生疑问。适宜的作法是放弃"真实社会成本"概念而代之以"相对社会成本"概念,原则上将成本——收益分析限定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此种思路,除第三人提供交易机会所导致的或具有合同法救济渠道的交易获利机会损失需要特殊处理外,并无效率方面的原则性理由支持侵权法一般性地排除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可赔性。 相似文献
74.
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相似文献
75.
76.
77.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78.
杨垠红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
我国目前未有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明确、集中立法,这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不作为侵权案.为解决这一困境,文章在介绍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先进做法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三点建议,即设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拓展作为义务的范围及丰富责任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79.
博客名誉权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其侵权行为受到人们的关注.博客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博客者、博客服务托管商和链接者.博客者构成侵权,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行为发生,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博客者主观上有过错.博客服务托管商是否构成侵权与承担责任,既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又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要根据网络中大众的评判标准去衡量.博客链接者对明显有侵权的内容而故意链接则应承担责任.在当下,除了应及时完善相应的规章外,在条件成熟时要适时出台一部法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80.
从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草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新宝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2)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作者通过对各个时期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梳理了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脉络,总结了相关的法治建设经验.此外,作者还对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和官方草案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进行了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