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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潘黎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4)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愈渐频繁。由于政府在拆迁行为过程中角色的错位,未按照法定程序以及开发商的补偿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新的《物权法》已经出台并付诸于实施,在这一新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如何去规制拆迁行为中的秩序,维护相对方的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将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重点。 相似文献
92.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确定该义务的内容,要考虑消费者对经营者存在的合理的依赖和经营者对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合理预见性,同时可以根据法定标准和善良家父的准则来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该义务.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构成消极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93.
BT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兼谈P2P技术的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婷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5):37-42
科技总是以人们难以预料的速度在发展,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律也需要不断调整来适应世界变化。网络的出现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构成了极大挑战,被广泛用于文件共享的P2P技术引发了诸多诉讼,而作为其中运用极为广泛的BT软件种子发布者甚至在香港被判刑。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BT软件"种子"发布者、软件终端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可能承担不同法律责任,法律需对此提供对策。 相似文献
94.
黄本莲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0(6):86-90
后续损害处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交叉地带,其法律适用和救济路径在各国及我国存在着差异和争议。对后续损害的救济不能简单地适用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后续损害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应区分瑕疵物本身的损害和瑕疵物导致的其他损害等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或配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才能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提供了统一的侵权责任救济路径,但这种弥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异、扩张侵权责任的做法值得反思,给司法裁判带来的变化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95.
环境问题在现代社会越来越严重,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和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也是我国环境侵权的主体。因此,研究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加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对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现阶段中,在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中存在诸多问题,立法的不健全,政府监督不力,企业自身对环境责任认识的不足,社会舆论和公众方面参与的不足都给环境侵权的救济带来障碍。鉴于此,需要对以上问题进行完善分析,提出加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引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同时从立法、政府、企业、社会等方面来探析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96.
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01-111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影响,包括对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影响和对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的影响。《侵权责任法》是绝对一般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一般法包括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种情形。原有司法解释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效力取决于所解释的《民法通则》条文的效力。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分为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如果行政法规上的侵权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法》有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一般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侵权特别法未来的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应该区分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97.
罗秀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42-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指出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8.
阎良础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69-72
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的普遍发生和日益加剧,需要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体系。中日两国的历史关系、法律渊源及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司法现状和成效使得比较研究两国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9.
江怡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74-76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立法的完善应当从概念的掌握入手,了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切含义,才可以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够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各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的疑惑,以期完善侵权责任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相似文献
100.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