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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392.
传统共犯参与体系的区分制和单一制都存在固化的症结,与我国刑法规范并不契合。我国刑法存在教唆犯、正犯和帮助犯的直接规定,也明文设置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参与角色,前者以分工为据侧重于处罚范围限定功能,后者以作用为凭倾向于量刑实现功能。这种分工与作用的双重划分足以证明我国共犯体系应当归属于双层次区分制。正确识别和运用双层次区分制,在立法层面可以扭转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趋势,在理论层面能够避免正犯概念臃肿化的趋势,在司法层面有助于促进定罪和量刑功能专项化。双层次区分制在我国既有规范依据,也符合实践惯性,应当被提倡。 相似文献
393.
王珏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137-146
我国刑法第 25 条规定了 “ 共同犯罪” 并将 “ 共同犯罪” 局限于故意的场合, 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 包括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等条文中的 “ 共同犯罪” , 应在区分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共犯立法体例下进行理解, 以处理故意共同犯罪的情形。 而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强调的并非是过失共同犯罪以单独犯论处, 而是各参与者在单一制共犯立法体例下, 全部按正犯处理。 故意共同犯罪和过失共同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原理统摄下的共同犯罪形态, 在同一部刑法中将故意和过失的共同犯罪形态分别置于区分制和单一制下, 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可能立法范围, 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进行的合目的性解释。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 能够回应风险社会下频发的过失共同犯罪现象, 体现功能主义刑法观指导下刑法解释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394.
张莹莹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1):143-151
审查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环节,确定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强度至关重要。也许受制于立法技术《,民法典》没有正面回应这一问题,学界与实务的观点和做法也不统一。争点在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合理审慎标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三个维度。从影响审查强度的因素分析,兼顾准确性与效率应是确定审查强度的宏观准则;以登记机关的审查权限和能力为限是中观准则;而在微观层面,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强度应采“专家审查义-准专家审查义-普通审查义-零审查义务”区分审查说,根据不同的审查事项分别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 相似文献
395.
列维—斯特劳斯关于亲属制度的研究有两大贡献,一个是早年的《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一个是他在晚年从事的家产亲属制(maison)研究。后者从同源不区分系别继嗣(cognatic)社会入手,将政治—经济利益和财产作为亲属制度研究的核心,视家屋为聚合各种矛盾性要素的合众体,考察它最初出现的各种形式以及跨区域结构性关系。他的研究由此离开基本结构,从无文字社会迈向有文字社会,开启了结构人类学的历史研究。英语学界基于翻译想象,提出“家屋社会”概念,基本上终结了maison的理论贡献。本文旨在梳理相关的学术史,并在列维—斯特劳斯的原意基础上提出重新理解maison这一概念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