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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决策与信息》2005,(5):13-13
股权分置改革将按“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原则进行。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少量试点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其持有者应当承诺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该承诺期期满后。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编者按] 相似文献
852.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
1911年新加坡闽侨为响应国内革命于海外率先发起福建保安捐款,以福州"五字电文"为契机,其时在新加坡华社刚刚崭露头角的陈嘉庚被推举为保安会正总理。在领导保安捐款运动中,他以民族主义为号不分阶级和阶层广泛宣传和发动,所汇巨额华侨捐款为稳定光复后福建时局提供了有力财政支撑。在后续福建临时省议会侨籍议员选举选务工作中,由于在选举权和领导权问题上闽侨内部产生意见分歧,保安会不得不将选务领导权移交天福宫,陈嘉庚本人亦备受排挤和冤屈,由此酿下闽帮内部长期盘桓的权力之争。剖析此段鲜为人知的重大事件史,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陈嘉庚个人生命史、华侨民族主义以及20世纪上半叶新加坡华侨史等问题。 相似文献
853.
854.
王永洁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6):23-34
平台经济的发展衍生出新就业形态,从就业形态的视角出发,平台就业分为标准就业和非标准就业.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基于全国性调查的数据,分析平台就业及其不同就业形态的特征及问题.研究发现,平台就业对促进就业、增加收入具有重要民生意义;但超时劳动和社会保险缺失等问题较为严重,其中,社会保险的缺失,主要是由于非标准就业部分没有社会保险而导致的;非标准就业的总体工作满意度低于标准就业.相关性分析显示,非标准就业与平均月收入、社保和工作满意度显著负相关.提出应改变当前较为混乱的平台用工合同状况,探索实行准劳动合同制度;应将规范工作时长、完善社会保险作为规制平台用工的主要内容;应依据不同就业形态分类探讨相应的用工规制和治理;应研究出台平台就业专项就业政策;应加强组织实施平台就业专项调查等建议. 相似文献
855.
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网约车服务具有自己的特点与运营模式,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界定,将直接影响网约车驾驶员是否能够获得劳动法所给予的倾斜保护,以及社会保险和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完善网约车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56.
《中国劳动》2020,(6)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社会中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凸显,共享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应运而生,不仅成为扶助企业与稳定就业的重要策略,而且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共享用工是基于企业间合作,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员工输出企业的劳动者为员工输入企业提供实际劳动,待正常复工后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用工方式。相较于传统用工形式,共享用工涉及员工输入企业、员工输出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关系,在法律构成上兼具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其内在的公益属性更为显著。然而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共享用工尚存在法律关系不明、主体权责不清、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等现实问题,致使纠纷解决过程混乱,责任主体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困难。这些都给后续持续发展带来障碍。为了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发展和新型用工形式的持续创新,需要进一步总结共享用工的法律构成要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完善薪酬发放、工伤保险制度等等,探索共享用工常态化路径。 相似文献
857.
858.
859.
邢文娟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9(2):121-126
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下,共享用工成为高频词汇.共享用工模式不仅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收入等优点,也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时、休假、工资、社保、补偿金计算、法律责任归属难等法律风险,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形成完备的劳动法律配套体系,不仅是当今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新趋势,也是新时期彰显良法善治、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860.
余珊珊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37-146
临时接管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发挥着应急保障作用,其适用条件既涉及政府行使接管权力的界限,也与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的可持续性和特许经营权利的保障密切相关。临时接管适用条件的完善应考虑三个要件:结果要件为特许经营中危及公共利益应达到“严重”程度且一般性行政措施难以奏效;程序要件为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优先;范围要件方面,政策法律变动类因素应排除在适用情形之外,对特许经营者违约适用临时接管应持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