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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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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四川某科技实业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邱某前往成都科华北路一餐厅加注公司生产的新能一号醇燃油时,突然燃油起火燃烧,火焰烧到了邱某头部、面部及上肢。出事后他立即被送往成都市第七医院,经诊断邱某面颈、双手浅Ⅱ度烧伤达8%,双腿及呼吸道也被损伤,随即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一个月后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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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8,(6):43-43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