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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定的语焉不详,检察院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强制措施争议极大。非在押的原审被告人在检察实践中确有逃避抗诉审查的情形,各检察院为保证抗诉顺利进行,事实上或直接或变通地适用着强制措施。回应这种实践需求,需要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强制措施的事由、种类、时间、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权力合法运行,避免侵犯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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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登科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3):129-136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并不意味着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定型。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监督和保障民事独立审判原则、处分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对抗原则的正确施行,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具体而言,可在民事执行、调解、破产程序等方面拓展民事检察抗诉监督的范围,把握抗诉监督的重点,实行主动干预和被动响应相结合的程序运作机制,遵行规范的抗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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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相关人员的转隶,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成为亟待厘清的问题。纵观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中出现了专项适用、倾斜适用和软化适用等三个不同阶段。究其缘由,或源于特殊时期的社会管控需求,或源于我国长期重刑轻民的思维惯性。而本次改革,恰恰为检察机关的主业回归提供了绝佳的契机。在合宪性原则的要求下,检察机关的权能定位应当围绕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加强已有的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抗诉两种法律监督方式;另一方面,也要拓展调查监督、公益诉讼、企业合规等新兴业务领域,回归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本源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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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时期,检察机关可以毫无期限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提出抗诉.而今在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逐渐受到限制,检察机关只能对其参加一审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如何完善和协调检察院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已成为民事抗诉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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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贯穿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全过程。公诉职权的行使在国家刑罚权行使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应当致力于实现刑罚目的。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阶段,还是刑事抗诉阶段,公诉职权的行使都影响着刑罚目的的实现,而也只有将全部公诉活动统摄于刑罚目的的指导之下,公诉活动才会有更加清晰的定位与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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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反修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87-9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提起的期限一般应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程序可以划分为民事型、刑事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二审的审理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的审查范围不受上诉或抗诉的限制 ,实行全面审查 ;针对上诉或抗诉的不同情况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三种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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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诉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享有抗诉监督权,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抗诉的事由过于宽泛、检察机关在出庭时的地位尴尬、抗诉的程序复杂时间太长、抗诉过程容易产生干扰、抗诉证据容易灭失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设置不够科学等,建议从适当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设定同级抗诉制度和设立专门再审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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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民商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是履行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职能,也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渠道之一。抗诉案件要不要审查立案,目前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抗诉案件也应予以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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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抗诉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权与监督权互相冲突.为促进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必须加强民事抗诉立法、规范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细化民事抗诉的法定事由、健全民事抗诉的程序、限制民事抗诉的次数、明确规定民事抗诉案件的审限等. 相似文献